汤文章/增加过半法律人 不要官官相护的法官评鉴

▲要提高人民对于司法信任度,势必要先有一个可以说服人民的不良司法官淘汰机制。(图/视觉中国)

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不见提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认为司法人员不适任,并且对于不适任的法官、检察官,无法透过现行机制加以淘汰,因此才有「劣币良币」、「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刻版印象。因此,要提高人民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势必要先有一个可以说服人民的淘汰机制。

2011年6月14日《法官法》施行后,有鉴于法官职务特殊性,特别于该法内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的设置,依《法官法》第33条第1项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由法官3人、检察官1人、律师3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4人组成」,全部委员为11人,内部委员(即法官)仅3人,外部委员为8人,但其中的「法律人」,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却占了7人。司改国是会议决议要求评鉴委员应异质化及多元化,最近法院提出的修正版本,虽然增加两席外部委员(共6人),但法官、检察官、律师所占的委员数仍过半(共7人),且外部委员仍可能由法律人担任;而民间司改会提出的版本则直接规定评鉴委员会必须由过半的非法律人组成。

就现制而言,法官评鉴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方式,依《法官法》第41条第1项及第4项规定,除《法官法》另有规定外,以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且其出席委员总人数不得低于8人。准此,单凭具有法官身分的评鉴委员并不可能操控法官评鉴委员会的审议走向,但因台湾法律人才的养成过程中,同质性极高,有共通的语言与知识,法律人受限于自己的学习背景,有相关领域知识、研究方法、思考问题模式上的局限,使得法律人对于事实的认知与评价,往往有别于非法律人。再者,法律人常不自觉的展露出专业的傲慢,认为有一定的事实就会有一定的结果,容易陷于某种迷思,听不进不同的声音,导致某些事实在法律人间认为想当然尔的结果,在外界看来,却是错得离谱

尤其,近年来专业法官审判制度备受质疑,人民积极要求变更现行的审判制度,司法院也一直在推行改革方案,不论是陪审、参审、观审,或者国民参审制度,都已经引进非法律人来参与审判,其背后的思维,就是希望借此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并且透过审判庭多元化的组成,使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能够适时反映人民正当的法律感情,期能发挥法治教育功能,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了解。既然司法权核心的审判制度,都要采取非法律人参与,有什么理由认为,对于法律人的评鉴非得法律人占多数,才能得出满意的结果?

以台湾法官评鉴委员会所仿效的美国加州司法表现委员会为例,依1994年加州宪法第6条第8项修正条文的规定,增加为11位委员:上诉法院法官1名、一审法院法官2名,由最高法院指派;律师2名,由州政府推派;不具法律专业的公民6人,州政府、参议院众议院各推派2名。其与旧制大异其趣,特别是委员会成员中,非法律专业的公民人数由2名扩展至逾总额半数的6名,法官成员数下降,律师成员始终维持2名,明显有意减弱专业法律人对委员会运作的影响。

因此,增加非法律人担任法官评鉴委员会的外部委员,有助于展现委员会组织的异质化与多元化,增进外界对于司法的暸解,并可以避免评议过程中偏狭及专业迷思的情况发生,司法院不应该再抗拒法官评鉴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非法律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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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