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天误一生的「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已读不回,他被骗走土鸡城。(图/翻摄自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脸书

文/林雨苍难得看到许多人在讨论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间司改会工作,在此把支付命令的问题点整理一下,给大家参考。

以目前案例来说,支付命令最常被滥用的有几个方式:

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诈骗集团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A先生,几次之后,A先生即不加理会;诈骗集团再以假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后以为一样是假公文,没有在20日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诈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抛弃继承未异议,支付命令要还钱

B先生父亲去世后,因为父亲生前负债过多,B先生就到法院办理抛弃继承。几天后,B先生接获父亲生前债权人甲银行向法院所声请的支付命令,B先生觉得自己既然已经抛弃继承,就无需理会。20日法定异议期间过后,甲银行就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B先生的薪资。目前法律上,B先生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债一世人

C小姐大学毕业后,顺利找到工作,没想到任职的公司却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调阅资料后,才发现多年前母亲向银行借款,竟然未经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为保证人。银行为规避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还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由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达,并要求其不得声明异议。如此,银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对C小姐强制执行,目前法律上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太太离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钱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愤而带小孩回娘家。由于D女士尚未迁出户籍,这位先生谎报债权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等法院将支付命令送达户籍地,这位先生再代为收受送达,隐瞒不让D女士知道,拖过20日法定异议期间,即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D女士名下房产。目前法律上,D女士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支付命令的问题其实在于:

支付命令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债的人过来了解状况,就可以发出。而当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等同于「判决确定」。

如果要更改判决,就必须依循「再审」途径处理。但再审的条件十分严苛,除非发生非常严重的错误,否则败诉的当事人就不能否定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再争执那个确定判决是错误的。而再审能提出的时间又很短,只有30天,超过就无法提出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异议2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判决确定;确定30天内没有提出再审,就无法推翻这个判决,这个债务就变成法院认证确定了。

举例来说,有人发现对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伪造,向法院提出再审,结果法院却要求「先找到是谁伪造」,还要「判决确定」才可以提出再审。再审时限只有30天,当然就来不及了。

那么司法院对支付命令的问题怎么说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发出新闻稿,回应认为:「不当滥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制造假债权,或以支付命令作为诈骗工具,实系少数例外情事」,法院「应确实审查」;又说,司改会举出的例子是「因诈骗集团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众法律知识不足,或因亲属间不当或非法代收诉讼文书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数例外情事,遽以变更现行制度」,还说「已经有异议时间、又可以(在30日内)提出再审,救济手段完备」。最后,司法院还说,如果支付命令没有既判例,「债权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确定私法上权利之效力,其权义关系将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导致大家改用诉讼求偿,民事诉讼变多。

可是,台湾以前就已经修法,把和支付命令类似的「本票裁定」改为仅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也没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为使用诉讼方式提起诉讼,执票人还是会声请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司法院会有这种逻辑跳跃的回应出现。而且,法律如果已经有被滥用的案例,本来就该检讨,怎么还会回应「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审查就好?」而且分明许多人提出再审,结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还认为「救济手段完备」,司法院的想法实在令人费解。

目前司改会等民间团体已经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项修正

一、修正民事诉讼法521条第1项、第2项:

修正确定之支付命令只有执行力,而无实质确定力,也就是不会成为真正的判决,未来有问题也不用走再审的途径。

二、增订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3项:

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支付命令所载债权不存在之诉」,并且可以先提供相当的担保时,先停止强制执行支付命令,等确认债权确实存在的时候,再执行支付命令。

三、增订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4条之4第3、5项

这条是过度时期处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再审:

1.支付命令提出的证物是伪造、变造2.债务人在支付命令送达时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没有在法定期间声明异议。3.有受较有利益裁判之证据者4.不公平或是违法的状况

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状况,给大家参考。大家可以思考,这个不合理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谁?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钱的银行吧!

Q&A:

Q:造假支付命令到底有没有罪?

A:伪造文书当然有罪,可是当事人根本找不倒是谁伪造的…,向法院提出再审时,法院说,请告诉我是谁伪造,不然不给你提…,请参考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案例小故事:福尔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钰博士也无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Q:哪位法官说要找出谁签的,才能证明本票不是自己?

A:其实曾有法官因为本票伪造,因此判支付命令无效。结果声请的公司上诉二审,「逆转胜」,支付命令有效。原因是因为,没有抓到是谁伪造文书,就判支付命令无效,法官会「违法」!请参考:连法官『违法』也『无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Q: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两者的不同在于?A:律师回应:

目前这两个都是在拿来讨债用的,不过差异在于:

本票裁定仅能使用本票声请,但支付命令不限定证据,甚至你不附证据都有很高的机会会核发下来。当然效力的部分确定的支付命目前几乎无人可敌,本票裁定目前已经只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了,但支付命令这点就…。反过来说,同样是拿来讨债的,一个有既判力,一个没有,司法院还说修法会引发一堆人民事诉讼,真的是…。

另一位律师补充:

附带一点,本票裁定债权人,如果要拿本票裁定去强制执行财产,除了要有裁定外,还要同时附上本票正本才行,而且是每次强制执行都要附上,如果本票正本丢了,那张本票裁定就等于废了。但支付命令不用,就算证据丢了,只要有支付命令,还是可以随时声请强制执行。

Q:提国赔有用吗?

A:律师回应:

国赔法13条有限制,不能跟法官要国赔。另外,实体上也没有国赔的问题。因为法院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行政,法有问题,跟法官无关。Q:若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不知可行性如何?

A:律师回应:

不行,因为有既判力在先了。还有判决可供参考: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号判决要旨,如果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声请发支付命令后,并据以声请台中地院强制执行,则除得依法对此支付命令声请再审外,殊无另行诉请确认该命令所命给付金额上诉人之债权不存在之余地。

律师解释:最高法院直接锁死。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42号判决要旨,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21条定有明文。确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与确定判决同,其经发该支付命令之法律关系,当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诉,其诉即属不合法。

律师解释: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是说,只要被支付命令确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就不能另外提起他诉,否则起诉就是违法。无法再审,又不能提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钱都被查封执行完毕了,支付命令的冤案被害人就只有死路一条。

Q:为何不提释宪

A:邱显智律师3年前已经提过释宪了,大法官不受理。大法官认为,没有穷尽救济途径,不符合释宪的要件,所以被不受理。

Q:这样有些人缺钱不就一直寄支付命令,重点是几乎不会被判刑?

A:已经有诈骗集团用啦。以本案持票人吴春宏」为例。2010年到2014年之间,吴春宏在全国各地方法院声请支付命令超过100件,高雄地院占80件以上,为最大宗。吴春宏也因为声请支付命令涉及伪造文书、诈欺等罪,被起诉判刑。这个应该是用太凶被抓到的

Q:现行法律之下该如何自保

A:自保的话,首先,如果是刚收到,请尽快在2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你发现自己根本没欠钱,却收到支付命令,除了提出异议以外,也可以跟司改会联络公开,司改会目前也已经组成小组在推动修法了。

相关文章:支付命令说帖(给法律人看的)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会1月13日记者会: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当诈骗帮凶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应:http://bit.ly/1HjaPF8

修法条文: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审议进度:

目前进度均为「一读」

另外,司改会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诉喔!如果您知道有受害者,请与民间司改会联络!

申诉专线:02-25421958申诉email:case@jrf.org.tw申诉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号7楼承办人:执行秘书逸民纸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诉书下载http://bit.ly/1JKRt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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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雨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秘书。原文〈[爆卦] 五十天误一生的支付命令〉于2015年5月14日发表于PTT八卦板,本文授权CC-BY 4.0。。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网友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