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从轻发落吗?

吴景钦

太阳学运暂告一段落,而之前行政院长江宜桦曾说,事后对学生的究责,宜从轻发落,只是法务部罗莹雪却强调,进占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究办。

两者话语是否有落差,不得而知,不过针对学生的刑事究责,是否可依法宽待,却是必须关注的焦点

就学生进占立法院所可能涉及的罪名,除侵入他人建筑物罪,属告诉乃论且为一年以下之轻罪外,其他所涉及者,多属妨碍公务类之罪。这可能包括刑法第136条第1项的公然聚众妨碍公务、第138条的毁损公物及第140条的侮辱公署等罪。而此类犯罪,不仅为非告诉乃论之罪,且其中的聚众妨碍公务罪,甚至可处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惟因此等罪名的最轻本刑都在三年以下,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属得为缓起诉的范畴检察官自可借此让学生尽早解脱诉讼。不过,检方动用权限前提,往往是在被告认罪的情况,但此次太阳花学运,既然强调以公民不服从,且不惜触犯法律方式抗争,欲期待学生以认罪来换取缓起诉,显属缘木求鱼的想法。

既然如此,学生被起诉乃属不可避免,则于法庭之上,是否可以立法失能及维护更高的宪法价值,而来阻却犯罪的不法性呢?由于公民不服从,虽抱持着为为民主、为人权的良善动机,致对法律的不公不义采取非暴力的抵抗,惟此主张毕竟是基于自然法,而非实定法之权利,故关于所谓不公、不义或和平抵抗等之意义,就趋于浮动。且即便立法院已失代议政治功能,惟学生是否已穷尽既有的法律救济管道,致使攻占立法院成为逼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肯定又会陷入人言人殊的状况

也因此,法官若真以空泛且模糊的公民不服从,而来为超越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不仅得面临明确性原则挑战,更可能因此涉及刑法第124条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条第1项第3款的故为出入罪,致陷入严重的义务冲突。尤其若考量我国司法的保守性,欲以公民不服从来阻却不法,其可能性肯定是微乎其微。

所以,法官在受限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既难以对学生免除刑责,就仅能以缓刑为宽待。只是与缓起诉类似,法官欲为此种判决,必然会考虑到被告犯后之态度及是否有悔意。惟在公民不服从本就是借由触犯下位法,来彰显不正法律的存在,以维护更高的法律价值,怎可能期盼被告深具「悔意」?故法院若真以缓刑对待,不啻也在迫使被告自白,致严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证己罪权

而不管对学生能否依法轻待,在司法必须讲求独立下,不管是行政院长、还是法务部长,都不能对检察官为个案指示,更无权干预法院该为如何之判决。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