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撞总统府事件能预防吗?

吴景钦

砂石车冲撞总统府事件引起各界震惊,也让人思考,此等隐藏于社会的不满因子,是否有可能及早察觉,而能为事前的预防。

此次事件,虽无人死亡,但其所引发的社会效应,似须以重罪重刑,才足以防止此类行为发生。而由于冲撞的对象为总统府,总让人联想是否有政治动机存在,致须适用《刑法》第100条第1项,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内乱罪。惟内乱罪乃属必要共犯,非一人所能成事,况且,行为人挫折产生现状不满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执政者却易成为最终的归责对象。也因此,冲击总统府不过象征个人国家、社会的不满,却难等同是意图颠覆政府而施强暴胁迫的内乱罪。

其次,驾驶砂石车冲撞总统府,其所可能造成的公共危险非常巨大,是否可以《刑法》第176条,法定刑最高可处至无期徒刑的炸毁建筑物罪来处罚呢?由于此罪须以使用爆裂物为手段,若行为人仅是利用砂石车的重力,并借由加速度为冲击,亦难该当于此重罪。故冲撞总统府的行为所带来的震撼虽大,但就仅能以《刑法》第135条第1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妨碍公务罪,以及第353条第1项,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毁损建筑物罪论处。故欲以重刑对待此次冲撞行为,以儆效尤,显已难于达成。

更何况,刑罚乃属事后的惩罚,欲以之为事前预防的手段,本就有其局限性。甚且若考量此等暴戾行径,往往与精神疾病相连结,则是否能借由现行通报系统加以防止,反比讲求严刑峻法来得重要。

而依《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经精神医师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者,不仅须通报主管机关,更须由其家属一人担任保护人,以来为相关紧急处置与照应。故于现行体制,除采取强制通报制度外,也课予中央地方主管机关须为持续追踪的义务,若再加以警察对于人民的保护任务,我国对于重大精神疾病患者,乃采取多元的预警系统,以来防范于未然

只是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严重精神疾病者的定义,乃规定为「须呈现出与现实脱节之怪异思想奇特行为,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但于现今多元社会,何能清楚判断所谓怪异或奇想,此不仅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更与医学专业严重脱节。尤其类如此次冲撞总统府者,多具有边缘性人格,平时虽少与外界接触而处于孤立状态,却仍可能正常就学与就业,此于现今宅文化当道下,自不易被发觉有何异状。则在其不可能主动就医,家属亦无警觉,甚或视精神科畏途下,就难为事前的察觉与治疗,而突显出现行通报制度的困境,致亟待强化与检讨。

对社会不满的潜伏因子乃存在于每个时代、每个国家,是否酿成严重的治安问题,端赖于社会救助心理咨商机制能否有效降低或转移这些不满因子,而非靠重刑来为吓阻。毕竟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佳的刑事政策。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