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探视权有难度

吴景钦

立法院正在审议《两岸互设办事处条例草案,其中最受关注者,当属办事处是否该拥有人道探视权。而虽然去年,中国大会修正刑事诉讼法》,强化对被告程序保障,但证诸现行中国法制,办事处的人道探视权,仍有其必要与迫切性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要有犯罪嫌疑,公安机关不仅可为传唤、拘提,亦有决定交保候审之权,致与人民法院检察院权力相当。更有甚者,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项第4款,公安机关只要基于办案的需要,即可对犯罪嫌疑人为所谓监视住居,受监视者不仅不得离开住所,亦会被施以电子监控人为监视,而不得与任何人接触,期间可长达六个月。

又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项,针对逮捕的人犯,在经检察机关核准后,公安机关可为3日内的拘留,甚而依同条第2项,若属多次或结伙作案场合,更延长拘留至30天。此等让警察机关拥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权力,就易使被告成为禁脔,拘留也将成为取得自白的手段

而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项,公安机关在逮捕或拘留人犯后,须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告知逮捕原因。但此条文规定,在无法通知,或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场合,若通知有碍侦查,即可成为例外。如此的但书,不仅范围广泛,致使例外变成原则,甚且在台湾人遭逮捕的情况,由于家属可能远在台湾,公安就可以交通障碍为无法通知的正当化理由,此将使台湾人陷入比中国人更不利的情境

故台湾人遭公安机关拘捕后,不仅人身自由可能受到极大的限制,亦会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惟若能适时得到律师协助,似也可弥补此方面困境。而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任何人在第一次受侦讯或受强制处分时,即有聘请律师之权。同时,依据第34条第1项,若有经济困难等原因,本人或其家属亦得向法律援助机构为律师扶助的声请。也因此,现行中国司法对被告辩护权的保障,已比过去完备,只是关于律师与在押或遭监视住居被告的接见权,依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项,只要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重大贪渎等犯罪,皆须得侦查机关许可,则在公安机关具有如此大的裁量权下,被告的辩护权即可能因此被挖空

总之,台湾人一旦在中国被逮捕,不仅得面临长时间受拘禁的风险,再加以家属可能不知,辩护权亦可能遭挖空的情况下,就易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故我方要求办事处能具有人道探视权,正可弥补此方面的欠缺,并提供即时的法律协助,而能确实保障台湾人在中国的人身自由权。只是此等权限,已涉及国与国领事裁判权谈判,则在中方强调一中原则,我方政府亦为附和下,欲期待中国为同意,实有相当的难度。更何况,以目前中国的人权现况,即便白纸黑字承认此种探视权,能得到多少实践,恐也是个疑问。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