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性交」 王凯杰交保高院发回更裁
土耳其籍男子王凯杰涉嫌性侵台女未遂案,在院方交保后,检方即提起抗告,台高院20日以王凯杰与女子见面、认识之目的,似仅意在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并非以培养感情为目的,且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为由,将全案发回台北地院更裁。
▼台湾高等法院以王凯杰只想性交,撤消王交保裁定发回地院更裁。(图/东森新闻)
台高院指出,检察官认为,声请羁押之事由有二:1.被告涉犯强制性交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羁押之必要,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而为声请。2.被告涉犯强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同法第101条之1第2款规定而为声请。然原裁定就上开2声请羁押事由,并未论述,显漏未审究而有违失。
另本案牵涉为数众多之不详姓名年籍女子,犹待进一步确认是否 违反意愿遭受被告性侵害,此有被告住处于102年6月18日为警执行搜索时,在其使用之电脑及行动电话中,发现有29 名女子与被告为性行为之影像档案可佐,且该29名女子现仅有被告知悉身分与联系方式,若予以交保,被告恐有湮灭证据、勾串证词之虞。
台高院表示,台北地院认为,被告为外籍人士无亲在台,足认有逃亡之虞,而有羁押原因,惟无羁押之必要,固非无见,但经查害人A女警询陈述,被告显已违反被害人A女之意愿而着手实施以性交为目的之猥亵动作,先经被害人以身体闪躲及明确表示「我不要,我要回家」之意愿后,竟不予理会,仍违背A女意愿实施抚摸胸部、强解内衣、亲吻胸部之动作,继而,甚至以腕力将A女强行拖往卧房,并将A女强压在床上,继而脱去A女内裤,迨A女放声大哭,被告始行作罢。
被告虽否认强制性交罪嫌,然承认有与A女为亲吻行为,并称因A女不同意与伊到房间进一步为性行为,伊即请A女离开云云,然参酌A女之验伤诊断书所载,及A女与被告所述,其二人仅短暂相识(约10分钟),从陌生到相识,到被告有意与A女发生性行为之经过情形观之,被告涉犯强制性交未遂犯罪嫌疑重大,而妨害性自主罪最轻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纵在台求学,亦有可能放弃在台就学而潜逃出境。
再审之被告与女子见面、认识之目的,似仅意在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并非以培养感情为目的,且就A女之事例(全然陌生到见面仅10分钟),其与女子见面,旋以性交之目的而施以亲吻、抚摸及性交行为之情形观之,难谓被告无反复对其甫见面、认识之女子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且于羁押讯问时,并未就性交之影像档案逐一讯问被告使之回答,反而要求检察官说明原因为何,似非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