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少女合意性交逾10次 检方求刑4年1月

社会中心新北报导

34岁陈姓男子被控对未满14岁少女强制性交,检方侦查后,认定双方为合意性交,但因少女未满14岁,陈男仍被起诉,求刑4年1月。

板桥地检署公布起诉书指出,陈姓男子涉嫌于民国99年8月起,在新北市住处桃园市旅馆内,与少女共发生10次性行为。少女母亲发觉有异,经询问后,少女坦承与陈男交往并有过多次性关系,母亲遂陪同少女向警方报案指控陈涉犯强制性交。

陈男否认曾违反少女意愿对她强制性交;少女在检方侦讯时表示,陈姓男子在99年10月与前女友分手后,她在同年11月到12月间几乎每天到陈住处,两人至少发生过10次性关系,且母亲知道陈是她的男友

检方说,少女多次自愿前往陈男住处,与一般遭性侵后会尽速逃离现场并向外求援有别,认为少女母亲指控不符常理,认定陈涉犯强制性交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但陈男仍涉犯「对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罪」遭检方起诉,并向板桥地方法院具体求刑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