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性侵女童134次 男子二审改判无罪

陈男涉嫌性侵未满14岁的少女,被求处20年徒刑,高等法院却认为证据不足判无罪。(此为示意图)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陈姓男子被控性侵前同居女友的姪女134次,法院一审将陈男判刑20年,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日前改判他无罪。

根据判决书指出,一名就读小学3年级的女童母亲去世,于民国94年至96年间,和阿姨及阿姨的同居男友陈男同住在三峡地区住处,陈男便常趁女友外出工作时,以每周2次的频率,性侵女童共计134次得逞。

女童舅舅在99年9月和女童聊天时,察觉女童态度有异,追问后才得知她遭性一事,因此报警处理。板桥地方法院审理时,陈男矢口否认犯行主张自己与女童感情很好,他认为是和女友分手后,女友想报复而要求自己的姪女出面指控

板院审理认为,女童与舅舅的证词虽有歧异,但因个人生活经验记忆能力等不同,不能苛求被害人对相关细节均能巨细靡遗、精确陈述,认定女童确实遭受性侵,以134个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性交罪,判处陈男应执行20年徒刑。

高院审理后却认为,女童最后一次遭性侵后3年,家人才慢吞吞报警处理,且女童对遭性侵过程前后指述不一,又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证明陈男犯案等,因此改判他无罪,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