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性侵隔13年怒开告 更一审1理由改判男子无罪

陈姓男子被控性侵少女,台南高分院更一审改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4年多前吴姓男子在台南市安平区某夜店门口,将1名酒醉女子捡尸带到汽车宾馆性侵得逞,事后被判4年定谳。不过,法院审理期间,受害女子还向社工透露,她在升高中时也曾被性侵,检警进而查出陈姓男子涉案,一、二审也都判有罪。陈男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经撤销发回更审后,台南高分院更一审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此案陈男不得上诉。

判决指出,2005年6、7月某日晚上,年仅15岁的被害少女,与陈男在黄姓友人家中饮酒后,因不胜酒力跌倒撞到额头。当时,陈男佯称要载少女返家,却以机车载到自己住处性侵得逞。

当年少女因家庭及学业因素压抑情绪并未提告,直至2017年10月又被吴男性侵,经社工辅导后,隔年7月间才向警方提告,进而查获陈男。

一审以陈男故意对少年强制性交罪处刑4年10月,二审改判4年。陈男不服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女方控诉吴男性侵,但经诊所评估、诊断后,认为女方系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另外,对方在诊疗期间曾提及先前遭遇过类似事件,但治疗目标系设定协助个案面对当前的事件,借此从中复原,并没有深入探索过去相关事件细节。

审讯时,陈男也否认性侵少女。最高法院则认为,即使认定陈男的辩词不足采信,也须有相当补强证据证明其犯行,据此撤销原判决,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

更一审认为,女方虽多次指称被陈男性侵,但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的情形下,很难单凭她的指述,即认定陈男有罪,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