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友妻 男一审无罪二案判3年6月

地方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市陈姓男子在12年前涉嫌强奸友人妻子,遭通缉10年始被缉获,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认为被害人部分证词前后不一、有悖常理,以无证据判陈无罪,台中高分院二审改判徒刑3年6月。

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在民国88年晚间与友人夫妻及未成年儿子聚餐后,由陈男车载返友人住处,友人想邀人到家里泡茶,请妻子到1楼找电话,妻子在2楼打对讲机到3楼告诉丈夫电话资料

但友人见陈男久未上楼泡茶,到2楼查看,发现房门内锁,敲门又无人回应而踹开房门,发现陈男与妻子正发生亲密关系友妻大叫一声夺门而出,报警指控陈男涉嫌强奸。

案经检警侦办,陈男遭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89年10月地方法院审理期间,陈男未到案遭通缉,直到99年11月被缉获。陈男到案后坦承与友妻发生性关系,但否认性侵,指称当时友妻并未反抗;友妻则指遭陈男强力压制摀住嘴巴无法应声。

一审法官审酌被害人部分证词前后不一、有悖常理,且丈夫已在门外敲门却未呼救,等踢开房门后却能呼叫等疑点,认定无证据认定犯行而判陈男无罪,案经检方上诉。

台中高分院以陈男与友妻无暧昧爱慕行为,被害人于丈夫在家时,合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不符情理,且双方并无仇隙,没有诬指或冒伪证罪控告理由,被害人距受性侵害已10年,难以正确详述细节,控诉足堪采信,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