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欲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被抓

(原标题宁夏男子欲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被抓)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街“**洗车行二楼卧室龚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喝完酒后,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龚某甲的女儿龚某乙发生性关系,因龚某乙强烈反抗、呼救而未得逞。当日,包某某在该车行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包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害人龚某甲报案公安机关及被告人包某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龚某甲的陈述证人龚某甲、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综合证实包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未得逞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包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2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全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