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飞翔建设曝天价劳动赔偿:经理获补5200万 企业称举债还款

(原标题:甘肃酒泉飞翔建设天价劳动赔偿:经理获补5200万 企业称举债还款)

甘肃曝天价劳动赔偿经理获补5200万, 企业称举债还款被拖垮,案件重审

华夏时报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甘肃酒泉飞翔建设公司曾用名飞翔建业公司,下称飞翔公司)分公司经理先生,被公司免职后发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以公司内部规定为由,索赔超过5200万元奖金,并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但甘肃高院经再审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发回重审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在甘肃高院再审前,该案二审判决已执行完毕,飞翔公司将5200多万元支付给了马先生。

12月2日,马先生向记者回应称,这5200多万元是他应得的奖金,他相信法院最终会作出公正判决。飞翔公司负责人田先生则表示,公司为执行法院判决负债数千万,每年需支付利息六七百万元,长达数年的诉讼已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希望法院能尽快公正审理

经理获赔逾5200万

公开资料显示,飞翔公司创建于1981年,是一家以建筑施工为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下设有12家分公司,年均为3500多人提供就业岗位。2018年时,飞翔公司还曾以5007万元的纳税总额,在甘肃民企纳税50强榜单中位居第22位。

马先生原是飞翔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其主张一分公司与飞翔公司相互独立,没有产权关系,只是按产值的一定比例向飞翔公司交纳管理费。作为一分公司带头人,他10多年来出面承揽了100多项工程,自行开发了房地产项目,为公司实现利润上亿元,公司却在2012年5月将他免职,侵犯了他的利润分配权。

2012年6月,马先生以被公司侵权为由将飞翔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应得利润5200多万元,该利润包括对外承建项目的利润的33%、自主开发项目利润的50%。不过,其诉求先后被甘肃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最高法在2013年12月作出的判决书中表示,从一分公司历年来利润分配的形式来看,均以福利、奖金等形式予以分配,同时需要飞翔建业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因2012年5月马先生已被免职,其起诉要求取得剩余利润5200多万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最高法驳回诉请后,马先生转而申请劳动仲裁。但酒泉市肃州区劳动仲裁委以甘肃高院、最高法两审终审为由,对马先生要求飞翔公司给付5200多万元奖金的请求未予审理,2014年5月,仲裁委仅裁决飞翔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马先生生活费并补缴社保。

2014年7月,马先生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飞翔公司诉至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诉请飞翔公司给付相应工资及奖金等5200多万元。

2017年11月,肃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飞翔公司支付拖欠马先生的工资3万余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马先生生活费3万余元,支付建设项目奖金113万余元,支付自主研发项目奖金5172万余元,合计超过5200多万元。肃州区法院认为,飞翔公司制定的奖励办法,应当作为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依据。

但飞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酒泉市中院,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马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飞翔公司认为,相关法律没有判决支付奖金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支持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公司有权决定奖金制度和分配方式,一审判决侵犯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2018年11月,酒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飞翔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时纠正了奖金部分数额,但仍判决飞翔公司支付马先生5200多万元。

案件已被发回重审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在酒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飞翔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再审。2019年6月,甘肃高院裁定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过,在甘肃高院作出提审裁定时,该案已经走完强制执行程序,飞翔公司履行酒泉市中院二审判决,向马先生支付了5200多万元。

2020年8月,甘肃高院经过再审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裁定撤销此前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肃州区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一审程序中,肃州区法院曾委托酒泉市中瑞工程造价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飞翔公司一分公司的1998年至2014年的税后利润进行评估鉴定,相关鉴定书也成为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马先生诉讼请求的依据。但甘肃高院在裁定书中认定,由于委托鉴定事项超出了案中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甘肃高院认为,该案是马先生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马的具体诉讼请求及飞翔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对马在劳动争议之诉中是否具有以免职前一分公司经理身份主张奖金的请求权作出认定,进而依法对马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奖金性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本案争议,保护双方的权利。

开庭时间至今未定

12月2日,《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飞翔公司与马先生双方后了解到,该案今年8月发回肃州区法院后,肃州区法院至今尚未明确开庭审理时间。

马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其接手分公司时是个“烂摊子”,辛苦多年将公司发展起来,支付给他的5200多万元是他应得的奖金,公司是有相关奖励规定的。他还表示,相信在发回重审后,法院仍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飞翔公司负责人田先生则向记者表示,5000多万元对身处欠发达地区的公司来说是一笔巨款,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飞翔公司通过银行贷款3000万、民间借贷了2000万支付给马先生,这些贷款每年的利息高达六七百万元,而长达数年的诉讼也早已对公司经营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田先生称,希望法院能尽快推进审理程序,并作出公正判决。

公司法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诉请数千万甚至上亿赔偿的并不少见,但能获得巨额赔偿的寥寥,该案是其所知的劳动争议中判决用人单位金额最高的案件。

洪桂彬表示,该案中的马先生具有股东、经营者、劳动者等多重身份,其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所涉及的巨额奖金争议是否企业利润分配还是属劳动报酬性质,是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法,最高院的生效判决是否会导致重复起诉等均存在诸多疑问,期待该案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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