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男子2次抢劫并猥亵被抢劫女子!
被告人明星良,曾用名明壵良,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住隆阳区**街道**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星良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6月17日,被告人明星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在本区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该在抢劫过程中还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明星良驾驶云M*****电动车尾随被害人李某甲至本区**街道**村岔路口附近,明星良将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踹倒,持刀威胁李某甲交出钱财,因李某甲称无现金,明星良要求李某甲将微信里的钱提现到银行卡上,过程中明星良一手持刀,一手去解李某甲的胸衣扣子,同时语言威胁,李某甲不敢反抗后,明星良将刀子放下,用双手揉摸李某甲的乳房,持续3、4分钟后因有车辆驶过来,明星良即驾电动车逃离现场。
2、2020年0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明星良驾驶云M*****小型轿车尾随骑共享单车的被害人霍某某,至本区**桥洞往西20米的一条岔路(即**路**小区**区东侧路面)时,明星良驾车挡在霍某某前方,后明星良下车持刀威胁霍某某交出钱财,霍某某大声呼救,明星良捂住其嘴巴并语言威胁,因霍某某无现金提出打电话让家人送钱来,后霍某某趁机挣脱明星良的控制并大声呼救,明星良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7日18时8分,民警在本区**街道**路**号**有限公司办公室将被告人明星良抓获,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物证:从明星良处查获的云M*****小型轿车、云M*****电动车各一辆、刀子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确认照片等;3.证人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明星良的供述;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星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星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星良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星良已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明星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明星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明星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