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创造法律条件
■ 社论
在《证券法》依然在修订之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也不可操之过急。
据报道,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对于申请延长时间的原因,刘士余表示,目前,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这一建议的背景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这一决定中指出,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而在2018年2月28日也即下周三,授权决定的两年期限即将到期。
股票发行从当前A股的审批制走向国际市场主流的注册制,是最为受到关注的资本市场改革大计。而改革时间点的确定,也总是每每牵动人心。在2015年年底授权决定公布之时,市场就曾经“误读”,认为注册制改革即将在2016年3月施行。但实际上,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点,只是注册制改革的启动时间区间,并不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起算点。全国人大的这项授权,主要是给予政府启动注册制改革一个准备期。
而这一次,刘士余主席建议延后“授权决定期限”,意味着对证券监管部门来说,注册制改革的筹备进程依然“在路上”,还需要两年的筹备时间。
按照《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无意外,这次延长之后,在2020年3月之前,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应正式启动。但具体在A股市场实行注册制的时间点,依然还需要根据改革的进程来决定。
众所周知,中国证券市场从诞生到壮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壳资源炒作、内幕交易、信息披露造假等,这些都与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度有关系,也使得发审委和审批制度屡遭批评。对于注册制的期待,也就成为人们寄托资本市场改革的一剂良药。
但需要看到的是,要解决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是简单取消审批制度就能实现的。退一步说,A股市场在严格的审批制度下,尚且存在诸多问题;如果只是简单按照注册制的方式,满足条件即可注册发行,或将引发更多问题。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行政审批。因此,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贸然推行注册制,恐怕会为诈骗者提供公开且合法的行骗机会。因此,要解决股票市场顽疾,非常急迫地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配套制度。
正如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此前在回应注册制改革时所说,注册制改革需要一个相当完善的法治环境,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大家已经看到,‘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创造条件总得有个过程。”
在《证券法》依然在修订之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也不可操之过急。相比之下,比注册制改革更让人期待的是,创造为注册制夯实基础的证券法律法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