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公司被罚90万 律师:处罚力度关键要看定性

(原标题辛巴公司被罚90万,律师:处罚力度关键要看定性

23日,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网红带主播“辛巴”所设的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和翊公司”)被处以90万元罚款,这意味着辛巴基本脱离刑事风险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主播“时大漂亮”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拟对涉事直播间开办者和翊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和翊公司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因其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一拟处罚决定是否意味着辛巴及其团队已成功脱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表示,文书认定辛巴不是销售主体,应该基本脱离刑事风险。

而资本市场也对此给出了积极的回应。受“辛巴带货燕窝”事件影响,股价连连下跌的起步股份(603557.SH)12月24日开盘即迎来涨停。

对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这一处罚结果,律师认为主要是由执法机构案件的定性决定。刘春泉认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案件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而非虚假广告,所以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违反第八条的法律后果是: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认为,对和翊公司适用的是第一档即20万元至100万元,90万元的罚款属于这一档中较重的处罚。对品牌方融昱公司,是按第二档的最高200万元的处罚。由于商品被认定符合标准,但商品标签存在瑕疵,故不属于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处罚并不涉及辛巴个人,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类似直播带货中网红是否是广告代言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将来进行相应的规范。”张黔林说。

主播带货到底如何定性,是广告、宣传还是销售?这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主要是有执法机构对主播和和翊公司的主体定性所决定的。有一种学术观点认为,主播接受公司安排在直播间进行直播活动,更多的呈现为交易性质,而不仅仅是广告宣传,因此不应将直播带货等同于商业广告,这时,如果主播直播的信息不真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理,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赔偿事宜的处理。”

钟刚认为,对于主播而言,如果接受公司安排进行推荐商品,其行为责任应该由所在公司承担责任。而直播公司此时作为交易一方的经营者身份出现,自然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生产方而言,其产品符合要求,仅仅商品标签存在瑕疵,这种情况属于食品卫生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执法机构应该是综合考虑后选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处理。”钟刚表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认为,“按照消保法的规定,最高可以处以十倍以下的罚款。当地监管部门在具体处罚的过程中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没有选择更重的消保法,可能是考虑到辛巴及其团队已经对消费者提出了赔偿方案。”

游云庭认为,处罚的力度关键要看定性问题,就是这批燕窝到底算不算假冒产品?如果算假冒产品,对企业更不利,如果只定性为夸大宣传,销售企业和直播带货公司则面临较轻的处罚。从目前的处罚结果看,管理部门应当是将其定性为夸大宣传。

在燕窝事件中多次正面“硬刚”辛巴的职业打假人王海则对这一处罚结果表示不满,并在微博上表示,不含燕窝标含不是瑕疵而是欺诈,他认为大规模的“售假”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应该移交给警方。他本人也将启动行政复议诉讼

“王海如果对这一结果不服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游云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