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人”的定金不退是否违规
从“尾款人”不要忘记付尾款,再到“云养猫赚红包”、精打细算购物津贴,今年“双十一”战线拉得格外长,不少消费者对眼花缭乱的网购规则疲于奔命。随着网上购物新形式的层出不穷,诸如退货难、假宣传、规则坑等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话题不断。那么,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虚拟发货、不予退换都合法吗?
1 忘付尾款或反悔是否能退定金
今年“双十一”战线被拉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网购平台早早设置了付定金环节,“冲啊,尾款人”等话题也数次冲上热搜。鉴于前几年出现一些消费者支付定金但正式付尾款时反悔,想与商家协商退回定金却不成,产生许多纠纷的问题,今年在支付定金的页面,网购平台均设置了醒目的“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且不勾选的话无法进入支付定金环节。那么,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是不违反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基本沿用了关于定金作用和违反约定后如何处理定金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起到的是保证债务顺利履行的作用。
在这一规定下,“双十一”中的定金起到的作用主要为抵作价款,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期限按时支付尾款的话,商家不退还定金是合法的,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审慎选择支付定金产品,并按时支付尾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规定,商家不退还定金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如果出现因商家责任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此时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为,商品出现缺货断货或者质量问题等,此时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联系商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尾款。
另外,在定金数额设置上,目前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主合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586条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超过部分的效力问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一定要看清要求支付的数额是否超出了商品价款的20%,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购物平台的预售活动中,大部分商家都注明的是支付“定金”而非“订金”。在实践中,因消费者对这两个概念产生混淆而与商家产生纠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实际上,“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发挥的作用主要由合同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可以将其理解为预付款。因此与定金不同的是,在消费者支付尾款之后,如出现后悔不想买或者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货等情况,可申请包括订金在内的全额退款。
2 对虚拟发货、不予退换说“不”
与往年相比,今年“双十一”的物流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鉴于电商、物流企业技术的升级和成熟,不少人出现了“一大早起来想退款,发现居然已发货”,甚至还有尾款支付当天就收到货物的情况。但仍存在一些商家为了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或者因为商品需要定制等原因不能及时发出,设置了“虚拟发货”的选项。除此之外,很多网络购物平台或者小程序为增加用户粘度,设计“寄存闪购”“商品券”“预购券”等网络形式,如某球鞋专营平台设计“球鞋券”等形式,实则并无现货或实际预购货物,事后因无法交付涉案球鞋被诉至法院。
目前的法律中尚无对“虚拟发货”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商家未按承诺期限发货,或者已到平台设置的自动收货期限消费者仍未收到商品,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和网购平台、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在“双十一”物流量激增的时段,一些商家会在商品后注明:“特价/大促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这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是,需要视商品的具体类型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该规定采用了法定排除与约定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限制。就约定排除适用的商品,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商品性质等来进行衡量,比如化妆品、贴身内衣等。对于上述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应在下单界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提示,且无消费者点击确认无法继续购买。
3 贪小利拼单代购谨防被骗
为了让商品价格更加优惠,有些网购平台还设置了“拼团/拼单”模式。但是选择此种模式,通常情况下发货收货周期会比未拼团模式长,此时就容易遇到拼单不成功或者拼单后长时间不发货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模式时,一定要谨选官方自营店或者旗舰店,且店内带有明确的提示条款,如“拼单不成功,货款将在××天内退回”等字样。如果出现商家在消费者下单后,因自身原因单方面反悔取消订单或者一直拖延不发货的问题,目前合同法中并无对网购合同具体的处理办法,一般按照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对此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现前述情形,如无特殊约定一律按照商家违约来处理,此时消费者可以运用多种途径来进行维权。
除在平台拼单之外,很多年轻消费者还流行通过代购来购买海外产品。但是近几年媒体频繁爆出“代购贩卖假货”“代购卷款后下落不明”等案例,引发消费者对代购的信任危机。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规定,无论是大型代购组织还是个人代购,都需要申请相应的营业证照,所以笔者建议消费者如果需要代购海外产品时,尽量选择免税店、海外授权直营店或者是有营业证照的代购。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需要证明与商家发生过交易且已经支付货款,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主要为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最好能够在支付时添加备注,更好证明该笔支出的用途。总之,在代购海外商品时,切勿贪便宜选择无证经营者,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还有一些网购平台为逃避责任,认为买卖关系只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在页面上往往擅自标注一些“霸王条款”,在消费者向商家追讨货款无门时,对消费者的诉求视而不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监管责任,在消费者与商家发生购物纠纷时,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有权向平台要求赔偿。
如在一起网购手机纠纷中,李某在某平台低价购入一部手机,店铺网页上宣称绝对为正品行货,但是货到后经检验为高仿,李某无从知晓卖家真实姓名等信息,因此联系平台要求提供,但迟迟未得到回复,无奈之下李某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网购平台不仅在发生纠纷之后起到承担连带责任的作用,更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消费流程的前段。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3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法对网购平台在购物不同阶段的责任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所以如平台页面再出现类似于“平台对商品的查验不等于平台对卖家资质和商品质量或者真伪进行担保或者保证”的字样,是不可以成为网络平台的“免罪金牌”的。
其实,不仅是“双十一”,在平时的网购中,消费者都要擦亮眼睛,选择有资质的平台与商家进行购物,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订单交易信息作为证据。一旦发生购物纠纷,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向消费者协会、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