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业主群内骂人被判精神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林 烨)网络媒介大行其道,微信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依赖的交流工具。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行为不当也会惹上官司。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因在业主群内骂人,被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曾是海沧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辞任后却遭到业委会群、业主群的谩骂。这些劣迹信息,全部系原同事、业委会副主任李某通过业主群、业委会群等各种渠道对外“举报”所致。林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前同事李某诉至海沧法院,并请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在群内公开道歉。
原告林某诉称,李某在业主群、业委会群中称其敲诈第三方公司谋取私利,并咒骂其“全家死光光”。后林某不堪其扰,辞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并退出群聊,李某咒骂、散布林某不实言论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
被告李某辩称,其均是持礼貌友好的态度,系林某因自身利益损害集体利益,被拆穿后恼羞成怒,故在业委会群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林某在业委会微信群里以性别歧视等不堪入目的言语辱骂、羞辱李某,在群里其他人表示愤怒后,林某依然不依不饶挑衅,李某忍无可忍只能进行言语反击。李某并非对林某进行名誉损害,而是在林某不断打击报复、言语攻击下产生情绪波动,进行自我保护。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李某作为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和业主,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协助解决纷争,但却在业主群中用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辱骂林某,明显脱离了基于小区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
法院认定李某的相关言论已构成对林某名誉的侵害,林某用同样粗俗的语言回骂,对李某继续发表不当言论也应负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微信群中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