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曲奇”虚假宣传被判赔偿
曲奇饼干颇受大众喜爱,然而市场上鱼龙混杂的品牌则使消费者分不清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布的一则二审结案信息。法院认定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广告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在曲奇类产品市场上,“蓝罐曲奇”“皇冠曲奇”两个品牌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相差无几,极易混淆,容易引发谁是“丹麦皇室御用”曲奇之争。
据了解,原告丹麦蓝罐公司于2009年得到丹麦皇室许可,准许其在产品及市场推广中使用皇室御用认证。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原告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皇冠曲奇”和自己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相近,并且也使用丹麦皇家御用等宣传语。
原告认为,皇冠曲奇涉及虚假宣传,同时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谨慎义务,二者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故将尤益嘉公司和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二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认定被告尤益嘉公司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的广告宣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冠曲奇产品与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彼此之间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被告通过涉案的宣传行为可能会让相关公众对皇冠曲奇产品是否亦获得“丹麦皇室御用品牌”产生误认,从而稀释原告的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价值,进而影响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法院认为,被告在电商及电视台的皇冠曲奇产品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画面,并配有“皇家”“御制配方”“皇家御用”等宣传语,加之涉案皇冠曲奇的全称为皇冠丹麦曲奇,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上述广告宣传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然而,事实上被告却并未实际获得丹麦皇室的授权。被告实施的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已引人误解,其行为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并未直接损害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或产品的商品声誉,但是这并不代表虚假宣传行为没有产生不良影响。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并无不当。(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