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女子卧室和情夫发生关系被老公撞见 情夫被当场杀害
(原标题:宿迁女子卧室和情夫发生关系被老公撞见 情夫被当场杀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200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沭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丁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住沭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丁哥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美,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农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某二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美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被告人李某美的辩护人范庄林到庭参加诉讼,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被告人李某美通过视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美从沭阳县茆圩乡街上回到在茆圩乡和睦村五组的家中,后在二楼发现西侧南边房门异常反锁,在门外听到有人的声音,遂怀疑被害人任某(系被告人李某美妻子)与他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16时许,李某美持家中一把弯刀去踹门。任某开门走出房间,李某美持刀对其进行砍、砸数下,后进入房间对躲在房间内的被害人张某丁(男,殁年50岁)头面部、胸腹部等进行多次砍、戳。期间,被告人李某美的儿子李某乙接其父亲李某美电话后返回家中,发现李某美正在对倒在地上的张某丁实施砍、戳,任某在一旁进行劝阻时也被砍、戳,在李某乙的劝阻下,李某美和李某乙二人将已经倒下的任某送至医院抢救。李某美从医院回家途中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任某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被当地疫情防控值班干部阻拦并控制,后民警到场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弯刀等物证;2.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姜某、林某、夏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任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美供述和辩解;6.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起诉要求被告人李某美赔偿因被害人张某丁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93987元、丧葬费43293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640元、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各项损失合计1240123.2元。同时,对量刑提出,在被告人李某美与被害人亲属未达成调解及取得谅解情况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李某美对其持刀砍戳张某丁、任某并致张某丁死亡、任某受伤的事实以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辩解称,其系主动投案,因其逃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的目的是回沭阳投案,且已对当时疫情防控值班干部作出说明。
其辩护人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美持刀砍戳张某丁、任某并致张某丁死亡、任某受伤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美构成故意杀人罪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李某美系激情杀人,因案发当天张某丁与任某在被告人李某美家中发生性关系,为社会所不能接受和容忍,被告人李某美发现后受到刺激,才对张某丁、任某实施砍杀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二、被告人李某美具有自首情节。1.从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路线看,被告人李某美先从沭阳县茆圩乡到新沂市,后到高流村,高流村距茆圩乡较近,说明其是在返回去投案途中;2.被告人李某美因疫情防控被当地村干部盘问时,要求将其送到沭阳县阴平派出所,说明主观上具有投案的意图;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李某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应当视为自首。三、被害人张某丁和任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案发当天下午,张某丁在李某美家中与任某发生性关系,被被告人李某美发现后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也没有赔礼道歉,反而辱骂被告人李某美甚至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告人李某美丧失理智对张某丁实施砍戳行为,任某亦劝说被告人李某美放弃殴打行为,被告人李某美又对任某实施砍戳行为,故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四、被告人李某美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且为人忠厚老实,为家庭生活长期在外务工,归案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任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预缴部分赔偿款到法院。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15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美从沭阳县茆圩乡街上回到位于茆圩乡和睦村五组家中,没有看到妻子任某,后在家中二楼发现西侧南面卧室房门异常反锁,在门外听到里面有人声,遂怀疑被害人任某与他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16时许,被告人李某美持家中一把弯刀踹门。任某开门走出房间,李某美持刀对其进行砍、砸数下,后进入房间对躲在房间内的被害人张某丁(男,殁年50岁)头面部、胸腹部等进行多次砍、戳。被告人李某美的儿子李某乙接到李某美电话后返回家中,看到李某美正在对倒在地上的张某丁实施砍、戳,任某在一旁进行劝阻时也被砍、戳。在李某乙劝阻下,被告人李某美与李某乙将已经倒地的任某送至沭阳县中医院抢救。被告人李某美从医院回家途中逃跑。次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被当地疫情防控值班干部阻拦并控制,后民警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任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美通过辩护人向被害人任某作出赔偿,任某对被告人李某美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李某美通过辩护人向本院预缴赔偿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2020年2月17日4时55分27秒接到李某乙电话报警称:2020年2月16日,其父亲李某美因琐事在茆圩乡和睦村五组家中将同村村民张某丁戳死,将其母亲任某戳伤。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21时许,李某美逃窜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时,被该处疫情防控点巡逻的岭西村村支部书记王某丙等人发现并控制,后王某丙报警至高流派出所,高流派出所民警到场将李某美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美如实交待了因怀疑张某丁与任某在家中发生性关系,为泄愤持刀将张某丁杀害、将任某砍伤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沭阳县茆圩乡和睦村五组李某美家中,一楼客厅北侧有一门朝东卧室内衣柜内西侧下面发现两部手机(华为手机和OPPO手机各一部),卧室东侧厨房与车库之间楼梯间下方一卫生间内洗脸盆上及水龙头把手上有疑似血迹;二楼吊篮南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血迹西侧地面有一副眼镜,眼镜南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二楼西屋门口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客厅南侧沙发与西墙夹缝中地面上发现一把刃长32cm、柄长12cm的刀一把,刀刃上有血迹,二楼卫生间洗脸池边缘有一黑色刀套;客厅西侧南间卧室门上有蹬踏痕迹、锁扣损坏,室内窗户下方矮柜东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床南侧与南墙之间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尸体及下方有大量血迹,西屋进门处地面上有一冰枕南侧地面有两枚足迹,地面有滴落状血迹,贴近床头柜地面有一枚血足迹,床和东墙之间地面可见大量滴落状血迹,贴近床尾东墙上可见大量擦拭状血迹,被子上有大量血迹,床单上有一枚血足迹,南墙下方墙体可见大量擦拭状血迹。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血迹等进行拍照固定、提取。
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美潜逃时丢弃的手机在李某丁的带领下予以找回。
(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美指认案发现场具体地点,及其辨认使用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
(3)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美进行人身检查,李某美穿军绿色大衣,大衣内有一件棕色带围领夹克棉袄,棉袄内一件蓝灰相间条纹毛衣;下穿蓝色牛仔裤,内穿蓝色衬裤及棕色内裤;随身携带两桶桶面、一只口罩、现金798元;未发现李某美体表有伤痕,提取李某美双手指甲内DNA,未发现随身携带手机。
3.物证:经被告人李某美当庭辨认,公安机关扣押的弯刀一把及刀套,系其作案使用工具。
4.鉴定意见及提取笔录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丁头顶部见五处长条状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骨质;前额正中见一处纵行条状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皮下;前额正中至鼻梁右侧见一处纵行长条状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右面颊见一处外上内下斜行细条状浅表裂创,深达皮下;左乳头外下方第四肋见一外上内下梭形创口,上创角钝、下创角锐,深达胸腔;剑突部见一处创口,其外侧腋后处见一处软组织创口,腹部脐左侧及左下方各一处创口,耻骨联合上方见一处创口,腰部脊柱左侧见一创口;脐上方腹中线处见一纵行创口,上创角钝、下方两个创角锐利,深达腹腔;左上臂下段内侧见一梭形创口,两创角一钝、一锐,左腕背见一浅表划痕,左手背见一处创口,左手环指近节指背侧及左手小指近指间关节背侧分别见一处创口;右上臂下段北侧见处斜行创口,右前臂上段前侧见一处梭形创口,右手掌尺侧见一创口,右环指近节腹侧至右拇指基底部见一处创口,右拇指自基底部离断;右膝部下中见一创口,内侧见两处创口,右小腿中上段前内侧见一创口,右足弓内侧见一处创口。分析认为:张某丁头部创口、右手及右足创口符合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砍击所致,右胸前、双上臂、腹部创口符合单刃锐器刺戳所致,上述损伤均系他人所致,双手部损伤系抵抗伤。被害人张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
任某在沭阳县中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诊断报告单等病历材料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任某被人砍伤头部及背部等处,经鉴定其头部及背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任某的口腔拭子。
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客厅沙发与西墙夹缝地面上刀身中部血迹、标号6滴落状血迹及地面足血迹、标号7滴落状血迹、标号8-10血迹、标号11地面滴落状血迹、标号11墙面擦拭状血迹、标号12帽子帽沿小块红色可疑斑迹、标号15和16血迹、标号17墙面喷溅状血迹、标号17擦拭状血迹、华为手机背面血迹、冰枕上血迹、李某美上衣左袖上红色可疑斑迹、李某美裤子右裤腿正面下方红色可疑斑迹、李某美右鞋鞋帮内侧红色可疑斑迹中检验出的人血STR分型,与死者肋软骨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标号1滴落状血迹、标号2眼镜片上红色可疑斑迹、标号2眼镜片及镜腿上红色可疑斑迹、标号3血迹、标号5血迹、标号12号帽子帽沿大块红色可疑斑迹、标号13血迹、标号14血迹、OPPO手机背面红色可疑斑迹、李某美上衣背部红色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血STR分型,死者阴茎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任某口腔拭子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客厅沙发与西墙夹缝地面上的刀、地面刀身靠把手位置血迹及刀把、一楼楼梯下方洗脸池上血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丁、被告人李某美的DNA分型;张某丁龟头擦拭物、被告人李某美左鞋上人血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张某丁、任某的DNA分型。
5.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报警称张某丁被其父亲李某美戳死了。2月16日下午5点钟(手机显示为17:01),自己在茆圩街新新汽车美容门市接到父亲李某美电话问自己在哪里,后又过有半小时左右李某美通过微信电话说家里出事了。五六分钟后自己开面包车就到家了。到家后听见有吵闹声,到二楼看到李某美、任某、张某丁在卧室里,李某美手里拿一把尼泊尔弯刀向张某丁身上砍,被张某丁用手挡的,接着又向张某丁肚子连续戳了四五刀,还说“要戳死他”,张某丁就瘫倒在地,任某就拉李某美不让戳,自己也上去拉的,李某美用刀向任某身上戳,任某倒地后自己就拉着李某美不让再戳了,李某美就拿刀向他自己脖子戳的,自己就劝李某美,把李某美从卧室劝到门外时趁李某美不注意将刀夺下扔了,后任某喊疼,其又劝李某美带任某到医院治疗,李某美又到屋里用手指试试张某丁有无呼吸,踢了张某丁看有没有反应,张某丁也没有动,李某美就说张某丁死了。之后自己和李某美驾驶家中轿车带任某到沭阳县中医院救治,路上自己打电话给姐姐李某丙说任某受伤了,让她去医院。到医院后,李某美就将事情告诉李某丙。李某丙就让自己和李某美回去看张某丁有没有死,还要抓紧投案。自己和李某美驾车回家途中,李某美提出以自己赌钱输了为由到李某丁家借钱。到李某丁家后,李某美和李某丁就出去了,过一会儿自己打电话给李某美,李某美电话关机了,在此期间自己把李某美看到任某与张某丁在家中睡觉并把张某丁戳死的事告诉给夏某。早上四点五十几分,自己打电话报警。李某美戳张某丁是因张某丁与任某有不正当关系被李某美当场抓到,生气才戳的。李某美与任某夫妻关系一般化,之前村里人议论任某作风不好。自己不清楚任某与张某丁之间有无不正当男女关系。
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月16日晚上7点多钟,接到弟弟电话称任某受伤,让自己去医院的。大概8点半左右到沭阳县中医院,看到任某头部、后背有伤口。后问李某美怎么回事,李某美就说是他用刀砍任某,并没有说什么原因。之后李某美提出要回去,李某美就和弟弟一起回去了,晚上11点左右自己先和弟弟电话联系,弟弟说李某美先到李某丁家,出来后李某美去爷爷家的,之后就联系不上李某美了。自己打电话给李某美,李某美手机关机。自己在家时,父母经常吵架,李某美正常在南通做电焊工,只有农忙和春节时回家。
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月16日晚上,其和丈夫夏某在家。十点多钟左右,李某美和其儿子到自己家,李某美说儿子赌钱输了来借钱的,自己说家里没有,要去父亲处拿。后自己和李某美去父亲家拿钱,走到东边马路上时,李某美说任某与一个男的在他家睡觉被他看见,就把对方打了,任某被送医院,男的可能死了,自己就让李某美去投案,他不去。他就把自己身上黄大衣拿过去穿上就走了,并把手机扔了。自己没有追上他,回家后和丈夫讲这个事情的。
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月16日晚上十点多钟,其和家属李某丁在家,李某美和其儿子到自己家后李某美说儿子输钱来借钱的,李某丁就说手里没有钱,要去她父亲那看看。李某丁就和李某美出门去她父亲那里借钱。李某美儿子就和自己说借钱是假的,因为李某美发现任某和人在家睡觉,可能把人打死了,自己就说让李某美投案,并让李某乙报警。后自己电话告诉连襟宋某这个事情。
证人李某戊、宋某、李某己、谢某乙证言,证实李某美正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李某美与任某夫妻关系怎样不清楚,但任某会跟男的睡觉。2月16日晚11点多钟,听夏某说任某在家和其他男人睡觉被李某美发现,李某美把这个男的戳死了。
(2)证人林某、章某证言,证实其家有一辆牌号为“苏N×××**”白色福特牌轿车,车放在茆圩街一家门市进行维修,维修人姓李。2月16日下午四五点钟,家属章某到小李所在门市开车,当时门市没有人,林某就打几遍电话给小李的。过有二十多分钟小李开车到门市,章某就把车开走了,证实被告人李某美开始行凶时其子李某乙并未在现场。
(3)证人李某庚、姜某、王某乙、涛红荣证言,证实2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在李某庚家打牌,李某美到李某庚家,当时李某庚让李某美打牌,李某美没有打,在旁边看有半个多小时就走了。李某美和平时一样,没有生气或有心事的样子。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是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村书记。2月17日晚上9点20多分左右,其在疫情微信群看到沭阳县公安局发布的协查通报。9点40分左右,其从岭西村大桥西边卡口向东再往南巡逻,走了50米左右,看到有一个人从东往西到南北路又往南走,这个人走在自己后面,就想这个人是不是赌钱,自己故意在自家门口的大路上等。这个人走到面前,自己问他哪里人,他说是戴庄的,和妻子吵架走迷路了,又问他是戴庄几队的,他吞吞吐吐半天说是九队的,自己说戴庄哪有九队,你肯定有病不配合治疗跑出来的,就跟他说不能走要到村部。这时他要跑,自己用身体挡住,并喊陈某的,后其二人将这个男的带到村部,这个男的还想跑,并不想去村部,后被说的不敢跑了。之后自己看这个男的和刚刚网上看到的沭阳重大嫌疑人相似,就掏出手机看看,还让陈某看的,后自己打电话给高流派出所,告诉他们这个情况,又打电话给村干部张某丙和刘叶,让他们抓紧过来。自己还给这个男的照片发给镇里的政法委员王露科长,王科长说高流派出所的人马上到。在确定这个男的是沭阳要求协查的嫌疑人,至高流派出所民警到达前,他就说迷路了,要求送到戴庄,其他没有说。自己说高流派出所的人马上到,这个男的就说要把他送到沭阳阴平派出所。
证人陈某(系王其同邻居、疫情监督员)的证言,证实2月17日晚上九点多钟,其看到村书记王某丙和一个男的讲话,后王某丙喊自己,自己到后就把这个男的向村部带,到村部看到这个男的带三桶桶面和果汁,感觉这个男的有事情。王某丙问这个男的是哪里人,他说要么让他走,要么把他送到阴平派出所。后其和王某丙看群里通知,确定这个男的就是被协查的嫌疑人李某美。王某丙出去给派出所打电话,又进来给这个男的拍照。一会村会计张志干也到村部拿口罩给这个男的。高流派出所到后确认该人是李某美后就将他带走了。从我们路上发现他一直到高流派出所民警把他带走,他一直没说自己到底为什么来,也没说实话。更没有表达过或者流露出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意思。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高流镇西岭村会计。2月17日晚上10点40左右,其在岭西村西大桥西侧值勤时,接到村书记王某丙电话称抓到一个嫌疑犯,到村部时陈某也叫注意下,不能让他跑了。后自己拿一个口罩给这个男的,又问这个男的哪里的,干什么的,怎么走到这的,他不回答。自己又问村书记有没有报警,村书记说已报警了,这个男的听到后就说要给他送到阴平派出所。几分钟后,高流派出所民警到场确认身份后就把这个男的带走了。其确定李某美是在知道高流派出所的人要到了之后才提出要去阴平派出所。
(6)证人谢某甲、吴某、孙某证言,证实其是沭阳县中医院医生。2月16日晚七点多钟,收治一名叫任某的病人,检查发现任某头部两处刀伤,左肩胛一处刀伤。
(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张某丁儿子,其母亲2010年左右离家后一直没有回来,也联系不上。2020年1月15日放寒假约有一个星期左右,一天中午任某带自己去海宁皮革城抽奖,后到自己家包饺子等张某丁下班一起吃饭。在家里自己看见他们搂抱的。春节前几天,一天凌晨1、2点钟,任某到自己家找张某丁,当晚住在家里。任某还对张某丁讲,她和李某美离婚后和张某丁一起生活。
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丁是其弟弟。因疫情原因,其让张某丁和张某甲到自己家居住。2月16日中午一点多钟,张某丁离开家,到下午四点多钟打张某丁电话就关机了。17日凌晨5点多钟,其弟弟张汉林打电话给自己,才知道张某丁已经死了。张某丁家属在2010年左右走了后再也没有回来,一直是张某丁与张某甲两人生活。
证人李某辛证言,证实李某美系其儿子,任某系其儿媳。李某美平时在外务工,只有农忙和过节时才回来。任某脾气暴躁,村里人传生活作风不好,但自己没有亲眼看到。
6.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2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起床做饭,李某美到家,吃过就走了。自己发信息叫张某丁过来,时间不长张某丁就到了,因为前天下雨二楼北边房间床被淋湿了,南边屋子能晒太阳,就让张某丁帮把两个房间的床对调。之后,张某丁提出要发生性关系,自己考虑小孩在家就不想同意,后就半推半就了。但他刚接触到自己,就跟他说等晚上的,张某丁就同意了,并把衣服穿好。后李某美回来了,自己当时心慌了,不敢开门,也不敢出去。李某美在门外喊,自己说睡觉了,并把门反锁,李某美就在外面踹门,后自己打开门走到客厅,李某美问屋里有没有人,自己说没有,然后就打自己,手上被划了一刀,头上被他砍了,具体砍几刀不记得了。当时血从头上流到眼镜上,自己就把眼镜摘下来放在地上,用手把头、脸抱着缩成一团跪在地上,李某美就没有继续伤害自己,其也没敢抬头看李某美在干什么。大概2、3分钟后李某乙上楼,自己让他拦着李某美不要打张某丁,边说边进房间,看到张某丁坐在床南侧地上,脸朝东,李某美拿刀砍张某丁,自己就对李某乙说叫李某美不要再打了,后就倒在床上。不知过了多久,自己感觉到左肩膀疼,就喊李某乙救自己,后李某美和李某乙将自己送到医院救治。李某美砍自己的位置是在二楼楼梯间对面,自己住的那间屋子外边。自己和被害人张某丁是情人关系,案发前,二人在张某丁位于沭阳县城的住处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李某美应该不知道其和张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7.被告人李某美供述和辩解:自己正常在外地上班,只有过年、过节或农忙时回家。在生活中,妻子任某比较强势,自己一直忍让。2月16日上午,其到李某庚家看人打牌,中午12点钟回家吃饭时,看到家门外晒着二楼卧室的被子,二楼西边靠北卧室床是席梦思床。饭后步行到街上买东西,14点左右到家后在一楼没看到任某,到二楼发现西边靠北卧室内席梦思床不在里面,而是南卧室的铁床在里面,而且二楼西边靠南卧室房门被反锁,敲了几下任某才说她睡觉了。自己就下楼,但心想铁床和席梦思床一个人不可能调换,需要人帮忙,就又上楼,在房间门口听有半小时,听到有人喘气声音,和正常呼吸声音不一样,像有人在里面发生性关系,就认为任某背叛自己,还把人带到家里,越想越生气,就到一楼找房门钥匙和刀,找到一把单刃、有二三十公分长的弯刀,是其儿子几年前买的。自己拿着刀和钥匙到二楼先用钥匙开门没有打开,就踹了八九下,门坏了一点也没打开。几分钟后任某开门站在门口,自己从门口看不到人,就朝里面走,在卧室床距离外墙七八十公分之间,看到一个衣服穿好的男子平躺着趴在地上。自己当时喊了一句,他就起身拿床上的枕头砸自己,看到自己手上有刀,又跳回南边的位置,但跌倒了,还骂其。自己就想他在自己家做这种事被发现了还那么嚣张,就产生杀死他的想法。他用脚踢、踹自己,自己持刀朝他肚子戳了一刀,戳他时他还在骂,自己就更生气了,又朝他上半身戳、砍了很多下,当时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不停用刀戳他、砍他,直到给他戳死后自杀。张某丁身上伤都是自己戳的,具体多少刀记不清了。任某上去拽并说算了,自己就觉得她背叛了还护着人家,就更生气了,拿刀朝任某上半身戳、砍,她被砍倒趴在床上,当时也要给她弄死,自己又用刀背朝她头砸了两三下,她没有反应了,自己以为她死了,就打电话给儿子李某乙让他回家,准备交代下后事,把银行卡内5万元给儿子后自尽。儿子到家看到屋里情况,就问怎么回事,自己说任某和人睡觉被发现了,张某丁被砍倒在床南边,人死没死不清楚。其儿子用手试试说张某丁还没死,自己又拿刀朝张某丁身上戳了几刀,后用手试试他呼吸,又用脚踢踢他,略微动弹一下,估计当时应该还没死。后又拿刀朝任某头上砸,想给她砸死。儿子劝自己不要这么做,自己又拿刀朝脖子上戳,被儿子拦着、劝说,后刀被儿子夺下来扔在客厅沙发后头。过一会,任某又动弹了,儿子就说要救任某,其和儿子两人架着任某给她上个洗手间,自己当时手上有血,就到一楼卫生间洗手,之后儿子开着别克轿车,其在后面扶着任某到沭阳县中医院救治。在从医院回来的路上,其和儿子说以儿子赌钱输了为由去他大姑家借钱。到自己妹妹家后就按照之前商量的理由借钱,自己和李某丁一起出门去父亲家拿钱时,半路上看到有警车灯光,自己被吓的要跑,李某丁就问怎么回事,自己才告诉实情,她让投案的,自己说先躲躲,并将手机关机、扔掉,防止公安机关追踪到自己,然后又穿李某丁一件黄色大衣沿小路走了。第二天到新沂市靠近沭阳房湖的一个村,自己一个人问房某怎么走,这个人就说疫情严重,也不带口罩,就把自己带到村部,不让自己走,自己就让他把自己送到阴平派出所,这个人说路不好走,要送到高流派出所。过有半小时,高流派出所人到场把自己带走了,自己承认将张某丁杀死的事实。张某丁和任某的手机原来放在自己身上,后又放在家里一楼卧室的柜子里。
8.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某丁、任某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发现案发当日二人之间有联系。
(2)监控视频截图及路线图,证实被告人李某美案发后逃跑情况。
9.书证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害人任某与被害人张某丁及其儿子张某甲的聊天内容,能够认定被害人任某与张某丁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乙接到标注为“福特白色收垃圾”的号码为187××××****电话后离开家的事实,亦证实李某美开始行凶时李某乙不在现场,李某乙于2月16日17:01接到李某美电话,并于次日4时52分打电话给茆圩派出所。
(3)协查通报,证实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李某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2月17日发出协查通报。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任某的OPPO手机一部,张某丁的华为手机一部,李某美的三星手机(金色,附带红色手机壳)一部。弯刀一把、刀壳一个;任某领回自己手机,李某丙领回798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劣迹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美无前科劣迹。
(6)调解协议、收条、预缴赔偿款单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美通过辩护人对被害人任某作出赔偿,被害人任某对其谅解,以及向本院预缴部分赔偿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美取得了被害人任某谅解,又向本院预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美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美系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属主动投案,并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丙、陈某、张某丙证实在2月17日晚上发现李某美并将其带到村部期间,李某美没有陈述其系作案人员,也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李某美被带到村部控制后,客观上其已无法离开,缺少主动投案的条件;李某美虽辩解其想去投案,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美具有主动投案情形,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故对被告人李某美与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依证人张某甲证言、其与被害人任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任某陈述及与被害人张某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二被害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李某美供述、被害人任某陈述、证人李某乙证言及相关DNA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被害人张某丁与被害人任某在李某美家中有过过密接触,且二人行为明显超出社会公众所能容忍的程度,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李某美系激情杀人的意见。经查,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李某美不知道二被害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二被害人白天在李某美家中私会,并将房门反锁,使被告人李某美对二人关系产生合理怀疑,二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刺激了被告人李某美,并致使其在此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符合激情杀人范畴。对控辩双方的该意见,予以采纳。
就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李某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丁的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起诉要求被告人李某美赔偿丧葬费4329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3640元,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该费用属于办理丧葬事宜应支出范畴,且费用金额较合理,应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李某美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残忍、杀人意志坚决,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任某谅解,并预缴部分赔偿款到本院,且考虑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综上,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李某美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在没有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情况下应判处被告人李某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意见,与本案中案件起因、后果、被害人有无过错及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美认罪悔罪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所应确定的刑罚不完全相符,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损失合计46933元;
三、没收作案工具弯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