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男子醉驾撞上前方同向3行人 致1死2伤后逃离

(原标题银川男子醉驾撞上前方同向3行人 致1死2伤后逃离)

被告人臧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系**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现住永宁县**镇**楼**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0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臧某甲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85.2mg/100mL)驾驶粤B****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景线12公里闽宁镇国际商贸城东侧路口处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行人呼某丙、雒某丁、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呼某丙当场死亡,雒某丁、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臧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臧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呼某丙、雒某丁、杨某某不承担此交通事故责任。

经鉴定,呼某丙系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臧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臧某甲赔偿被害人呼某丙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雒某丁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杨某某对某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书证;2、证人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雒某丁、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记录;8、检查笔录、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