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5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泗阳县众兴镇泗水阁对面**酒店3楼8308房间,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并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