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原标题宿迁男子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5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对面**酒店3楼8308房间,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并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书证

2.证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