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保山女子开足疗店名义容留多名女子卖淫!
(原标题:挂羊头卖狗肉!保山女子开足疗店名义容留多名女子卖淫!)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大厦组**号,现居住地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巷**号(西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腾冲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腾冲市**镇**村自己经营的情忆康体足疗店为杨某某、旺某等卖淫女免费提供吃住,介绍、容留卖淫女在情忆康体足疗店卖淫,并收取提成。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邵某某在腾冲市猴桥镇下街村情忆康体足疗店介绍、容留卖淫女杨某某、旺某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