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未带通行证被拦 持菜刀砍杀他人

(原标题重庆男子未带通行证被拦 持菜刀砍杀他人)

被告人陈超民,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11年因无证驾驶被原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1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1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因殴打他人被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超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超民醉酒后在进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疫情卡点时,因未随身携带出入通行证,被卡点执勤志愿者陈某甲等人拦下,双方发生口角,后陈超民的姐姐陈某乙将出入卡拿来并将陈超民接进。数分钟后,陈超民回陈某乙家,从陈某乙家中携带一把菜刀来到卡点,并持菜刀向陈某甲头部颈部连砍数刀,砍杀过程中刀柄断裂,后陈超民被群众当场控制。陈超民的行为造成陈某甲左示中节、末节指骨骨折,左示指伸肌腱损伤,右手皮肤裂伤,以及枕后皮肤裂伤等。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被告人陈超民系普通性醉酒,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书证户口、抓获经过、病例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超民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文书乙醇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文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民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超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