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家发现妻子与他人偷情 打伤偷情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原标题:男子回家发现妻子与他人偷情 打伤偷情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山东潍坊男子杜某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妻子正在和另一名男子王某偷情,随后杜某某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轻伤二级。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4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打伤偷情者王某的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子袁某和王某在家中,王某光着膀子躺在床上。杜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用拳头击打王某的面部。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与袁某短信截图,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杜某某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认可,辩解称其以为被害人是非法侵入住宅的陌生人,害怕他伤害自己而实施防卫行为。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由杜某某的妻子袁某带到家中,并非非法侵入住宅的陌生人,而现有证据也能够证实杜某某系基于认定王某与袁某在家中搞婚外情而对王某实施殴打,并非基于认为王某系非法侵入其家的陌生人,不具紧迫性状态,且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还手,杜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故对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杜某某对犯罪行为不予认可,且曾因故意伤害罪受过刑事处罚,量刑时应予考虑。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