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辽宁男子车内偷情猝死,情人获刑三年,死者儿子:该判死刑
古训云:“好船者溺,好骑者堕,君子各以所好为祸”。在河水中溺亡的往往是乘舟船的,而喜欢骑马的人也会从马上掉下来,人们的喜好看似无害,但若是不加以控制,在纵情享乐的同时,意外的灾祸便会降临。
而在2019年发生的一起案例当中,辽宁的一名男子便因为过于放纵自己的爱好,结果当他在车内偷情时突然猝死,法院设立情人获刑三年,死者儿子却表示:她该判死刑!
2019年7月5日,在辽宁某地的一个停车场内当保安的廖某在工作巡视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一名女子提着包,惊慌失措地从一辆车上跑了出去。在他观察下,这名女子在逃离时显然受到了惊吓,衣衫都有些不整,担心对方遇到了不法侵害,廖某在无法追上这名女子后便返回了停车场,根据记忆来到了那名女子离开的汽车旁。
这辆车并没有开走,而且车内还躺着一名浑身赤裸的男子,还露出非常痛苦的表情,为了了解情况,廖某便想让车内的男子出来,结果他怎么叫都无法将其叫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廖某便赶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而当医护人员赶来时,这名男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当场便宣告了死亡。
而警方在对现场进行调查后很快便确定了死者的身份,随后也将此事通知给了他的家人。死者名叫朱明,是当地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而接到警方电话赶来处理死者后事的只有他的儿子小朱一人。小朱表示,父亲死的突然,而且还这么不光彩,他担心母亲接受不了犯病,就没有将这件事告诉给她。
在经过法医鉴定后,朱明的死因在于心源性猝死,且其体内存在一些药物残留,可能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关联。而结合报案人廖某提供的目击证据来看,那名惊慌逃离现场的女子有很大的作案可能。为了将情况调查清楚,警方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锁定了这名女子的身份,而她竟然是朱明公司里的员工金某。
29岁且没有婚姻史的金某与她的老板朱明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才让朱明以这种不堪的方式死在了车内,而她也在惊慌失措之下逃离了现场?面对警方初步的调查结果,小朱情绪很是愤怒,他认为金某一定是贪图父亲的财富,故意设计陷害父亲,要求判她死刑!
但事实尚未查清,不能随意地对这件事情进行盖棺定论,在确定了金某的身份后,警方便将其传唤到案了解情况。来到派出所后,知道自己和朱明之间的私事隐瞒不住的金某便将二人之间的关系全部说了出来。
朱明和其妻子阿芬结婚后白手起家,凭着努力和勤奋将公司经营成了一家大型企业,也将他们的家庭经营地和谐美满。当年,在小朱出生后不久,为了照顾家庭,阿芬便离开了公司,专心留在家中处理家务,而朱明全权处理公司的事情,而在儿子小朱长大成人后,他便将儿子放在公司的基层进行历练,期望可以子承父业,代替父亲管理企业。
在外人看来朱明一家和谐幸福,但金某知道,他们一家其实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和谐,之所以知道这些,也是因为她和朱明之间的关系。表面上,金某只是公司中的一位普通管理层,但实际上,她是朱明的情人,而朱明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早就有了裂痕。
4年前,她入职了这家公司,成为了这家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而在一次年终酒会上,金某便认识了朱明,而那时的朱明贪图她的美色便找机会和她搭讪聊天,还一直让她喝酒。对于老板的要求,金某不敢拒绝,而一杯接着一杯喝下去后,金某的意识也变得模糊起来,而当她在次日清晨醒来时,已经是在一家酒店的房间里,而老板朱明就躺在她的身边。
知道自己遭遇了什么后,金某当时没有选择报警,朱明醒来后也没有跟她多说什么,只是在离开前表示,过完年后他要提拔一批人当管理,随后便离开了酒店。听出朱明的言外之意后,金某便将此事隐瞒了下来,在之后的日子里,在面对金某的各种要求时也没有太多的抗拒。
很快,她便被升为了一个小部门的管理,在公司处理一些不重要的事情,虽然工作上的调动让她感到了不满,但朱明在物质上的给予却让她接受了这样的生活。2019年7月,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项目,很多员工都留在公司加班,而朱明也不例外,在项目取得成功后,朱明为了庆祝便又举办了一场酒会,在这期间喝了不少酒。
到了晚上,朱明和金某便暗中离开了酒会现场,随后便一起来到了停车场上共度良宵,而在两人想要有进一步的发展时,朱明因为上了年纪,而且最近工作上也比较劳累,便使用了一些药物来刺激。结果,当二人在车内进行互动时,朱明便因为兴奋过度出现了意外情况,随后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金某在明知自己身体条件不适宜做剧烈运动的前提下,依旧服用药物刺激神经和心脏,是导致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
但结合报案人的目击证词,在事发时朱明还有生命体征。而作为死者身边的陪伴者,金某在明知对方生命垂危的前提下没有主动报案,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措施,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对犯病的朱明置之不理,任由其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她的行为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院审理后,金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回顾 辽宁男子车内偷情猝死,情人获刑三年,死者儿子:该判死刑》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