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镐佑/《我的儿子是死刑犯》记录非人般的死刑犯

仍在服刑的死刑犯A、已在台北看守所自缢的陈昱安、在台北捷运车厢随机杀人已遭枪决的郑捷,这三个人都有同一个身分:「死刑犯」。在纪录片《我的儿子是死刑犯》中,导演李家骅透过三个死刑犯的故事,却记录着这些人在社会沦为「野兽」后,那些仍认为他们是人而与之交往的故事。

关于死刑,这个社会对其认识不多,纵然在每一次的重大刑事发生后总会引起存死或废死的辩论,然而若在街上随机找民众询问哪些犯罪类型会被处以死刑?或死刑应该依循怎样的规则执行?恐怕都知之甚少。

这些基本知识上的欠缺却无碍世人高喊执行死刑的声浪。支持死刑对台湾人民来说,仿佛是源自于血液里的正义感体现,若与此相违背,难免会被质疑「如果是你家人被杀,你作何感想?」

2019年《我们与恶的距离》热播,用戏剧为这类议题争出了一点点空间,然而当嘉义的「铁路杀警案无罪判决出炉后,看来那个空间确实是仅有一点点。不过当有这样的一点点空间,就足以让大众对于死刑制度多一点认识。本篇提供一些关于死刑的制度,让大家在进入死刑存废讨论前或进入戏院前能有些背景知识。

一定要有死人才会处以死刑吗

在立法规范上,并没有一定要有人死亡才会在刑罚上科予死刑的法律效果,像是《民用航空法》中用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机,这种拿很多人生命开玩笑,或是外患罪中「通敌」的人,在立法上也都会科予死刑。

所有法律规定中,现实上并没造成死亡结果,立法上却可以科予死刑,且常常出现在判决中的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关于制造、运输、贩卖一级毒品」的情况。按照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的规定,触犯上述罪刑是可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样的规定,即便是荧幕前嫉恶如仇的你,大概也会意识到这样的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因此法官也常判不下去。

在法定刑及「罪责相当原则」的衡量下,只能够大量引用《刑法》第59条关于减刑的规定。举例来说,如果所制造、运输、贩卖一级毒品的数量相当少,或只是毒品施用者间的互通有无的少量贩卖,便会用上开规定,让犯罪者「只要」面对15年的有期徒刑,而免于在无人死亡的情况下,还要面对无期徒刑或是死刑这样的规定。

所以,如果认为「一命偿一命」是最好的刑罚安排,这样的立法模式也相当程度地推翻了这样的论点,毕竟「零命偿一命」也是立法规范。

死刑执行规则中少见的人性安排

目前执行死刑的方式有用枪跟药剂,而关于死刑执行事实上是保密到家的。基本上,除了签死刑令的法务部长、被通知执行的检察官典狱长、要执行勤务法警,谁都不会、也不应该知道。

当事人不知道、被害人不知道、死刑犯在当天才被通知,可是死刑犯的家属律师也不会知道。然后一声枪响后会通知家属,只是未必快得过刚好正在看新闻的家属,这个保密程度大概就跟侦查不公开一样地保密。

检察官会同监狱人员确认受刑人的身分后,检察官会讯问受刑人且询问有没有最后留言,以及是否通知指定的家属或亲友,可是受通知的人不能超过三个人;当然受刑人也可以选择把最后的留言用录音录影方式交付给亲友,不过时间不可以超过十分钟。另外,如果检察官听了内容,认为留言内容有胁迫、恐吓他人、违反法令或其他不适宜通知的具体事由者,也就不用告诉亲友了。

▲死刑会是改善治安的良药吗?答案并非肯定。(图/视觉中国)

冷冰冰的执刑规则中还是有一些温暖的规定,比如监狱应该依受刑人意愿,安排适当的宗教师,于受刑人进入刑场执行前,在合理范围内为其举行宗教仪式;如果遇到国定假日或受刑人的配偶、小孩、爹娘、兄弟姊妹、阿公阿嬷等直系亲属三亲等内旁系亲属在七日内有丧亡,而且通知了检察官跟监狱的话,就先不执行死刑。

死刑执行完之后呢

除了器官捐赠,大概也没有多少人会关心死刑犯执行后会经历哪些程序。在执行死刑逾二十分钟后,会由莅场检察官会同法医师立即覆验。然后执行死刑的机关应将执行经过及法医师覆验的结果,并同讯问笔录鉴定书、执行照片与相关资料,呈报法务部备查

死刑犯经过覆验确认死亡,监狱应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属或最近亲属执行完毕的结果。如果家属或最近亲属有好几个人的话,可以只通知其中一人。如果受刑人的尸体经通知后七日内没有人请领或无法通知到家属的话,监狱则会协助办理火化,并存放于骨灰存放设施。

死刑犯之于社会的角色仿佛非人,而是「野兽」。这些「野兽」们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又或者,那些「野兽」们离开后,曾与他一起生活的人又怎么继续过活着?除了一枪让「野兽」呜呼哀哉后,这个社会又能给被害人怎样的协助?这些问号在一个案件从新闻荧幕中消失后,都仿佛被画休止符,而《我的儿子是死刑犯》则像是部不愿被画上休止符的一部纪录片。

好文推荐

江镐佑/把毒犯抓去关,校园就安全了吗

江镐佑/新科议员注意!给你的钱不一定都能拿去花

江镐佑/关于隐私权的那条线 台美分际不一样

●江镐佑,律师、法律白话文运动编辑。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