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放回社会 大法官留烂摊子
(图/本报系资料照)
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宪法判决,大法官苦心说明死刑须限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才能判死刑,看起来顺了姑情,也不失嫂意,让死刑存在,却大大限缩杀人犯被告被处死刑的可能性,要求法官必须「一致决」才能判死,更让多数必须服从少数。
依据本判决,若无法证明终局判决的法官们是一致决判死,检察总长即得依声请或职权提起非常上诉。如何举证一致决,评议簿是最明确的证据。本月18日到台北地院考察,司法院表示,37名死刑犯有30件「法官评议簿」已因超过保存年限而销毁,如此,前述死刑定谳的判决,检察总长无法举证一致决,非常上诉将成为有理由,则这些死刑犯都将重启审理程序,回到普通法院成一般被告。
有几个问题目前仍无解。第一,这些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1条之1的法定羁押要件?已收容十多年的被告,有何事证构成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遑论串供灭证?若无法羁押当须释放。
第二,纵使裁定羁押,一个审级的羁押期限仅15个月,若还做精神鉴定难保不会超过,一旦超过就须释放。第三,按《刑法施行法》,假释门槛是依「行为」时的法规,则大部分死刑犯改判无期徒刑后,15年便可申请假释,若符合教化可能性,便会假释出狱。
第四,当初收容等待枪决的天数可否折抵刑期?若否,必遭人权团体质疑;若可,多数死刑犯均已达申请假释条件。第五,这些被告是属于执行枪决前的收容,非常上诉一旦成功,死刑判决遭撤销后,身分就转被告,就算法官愿羁押,转为被告身分到事实审法官裁押前的空窗期,根本无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事由。
这则宪法判决所创造的问题,远比它解决的问题多更多。大法官表示,倘回归普通法院就依「法定羁押」程序办理,这见解真是令人直打哆嗦,参与判决的大法官,扣除3位回避,有刑案实务经验的只有3位,则剩下9位大法官是不是根本不了解「羁押」的规范,大法官这样恩准「起死回生」,却让实务界面临无法可羁押的窘境,到底是大法官缺乏实务经验,又或是矫揉造作,两面讨好?
我从宪法法庭宣判以来,就不断公开向政府喊话,要想办法解决,让人民了解死刑定谳判决为何被推翻,可否继续关押他们,及后续对社会安全的危害防治措施。但法务部、司法院、检察总长至今未「以法论法」给予正面回应。就不劳特定立场的政客、侧翼律师,为执政党殚精竭虑诡辩护航了。(作者为立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