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為何要刁難死刑?
针对死刑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作出本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仍认死刑合宪,但设下层层关卡阻挠法官判死,必须「犯最严重之罪」、「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凶手犯案时不能有精神问题且不能关到精神出问题」、「包括最高法院法律审之各审级法院审判时应有强制辩护正当程序」。
概观判决,大法官或许碍于民意勉予同意死刑不违宪,但判决与执行将趋向极度严苛,判死刑务必参与审理全体法官无一异议,三级承审个别法官皆拥有否决权,类似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另外,大法官再度认证精神疾病患者可豁免死刑,审理羁押期间也不能刺激害犯罪人让他精神出问题,想必未来医院精神科将门庭若市,精神专科医师将比心脏外科吃香,难保不会有高价买精神病「医嘱不宜死刑」证明情事。
刑事诉讼法第卅一条本就有强制辩护规定,如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死刑即属之,且法院须主动上诉至最高审,对重刑犯诉讼权利极其慎重,上诉最高法院亦有强制委任律师规定,故宪法法庭此一判决,根本多此一举。至于犯最严重之罪,何谓「最严重之罪」?不确定的法律名词徒增认定纷扰,杀几个人(一、二还是三)?杀何种身分之人(平民、警察、法官、高官)称得上严重?哪种杀人方式归类为严重(虐杀、分尸、还是杀人如麻)?请大法官明订具体列表供参,免得小法官无所适从。
宪法法庭认为对相关法律规定欠缺理解能力者不得执行死刑,认为生命权与生俱来不得剥夺,笔者想就教大法官诸公,刑法明文规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那请问精神正常却不懂法律,与精神病患欠缺法律理解能力,有多少异同?又生命、自由、财产,何者不是与生俱来权利,不是宪法保障之人民权利,何独厚死刑犯?你不犯法,法不犯你,权利与义务相对,公权力又不是无故剥夺生命权,何来违宪?杀人犯杀人有恪遵联合国两公约吗?宪法法庭何故要刁难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