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 藍委:大法官以立法者自居

宪法法庭判决刑法杀人罪处死刑规定合宪,但设下严格的八道关卡,蓝委质疑,大法官以立法者自居,已经逾越大法官应有的权限。图为审议民主公民会议日前发布民调,八成民众反对废死。本报资料照片

国民党主席朱立伦表示,虽然死刑在名义上还是合宪,但大法官设下重重障碍,不管杀了人,或犯了多严重的罪、对社会危害有多大,可以不断透过各种司法手段,形同废除死刑。这对台湾治安史上,或是对台湾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平正义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中广前董事长赵少康说,如果大法官真觉得应该废死,就大声说出来,现在不此之图,却使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法,偷渡废死,以为可以瞒过天下人耳目,可恶至极。不但以后不会有死刑的宣判,连以前的卅七名死刑犯都可以请求非常上诉,逃过死劫。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以十六字总结宪法法庭判决结果,即「八大关卡,文字游戏,实质废死,不是进步」, 一审、二审、三审的法官都要一致的判决,这已是「一票否定制」,且案情严重才能判处死刑,根本是设立条件,大法官以立法者自居,已经逾越大法官应有的权限。台湾有八成民意不希望废除死刑,人民会告诉大法官,这跟台湾的民情背道而驰。

法界人士指出,违宪审查机制,本就可透过合宪性解释的方式,增加法条本身没有的限制或适用条件,让适用机会变小、范围减缩,从而取得合理性基础。例如过去释字六一七针对贩卖、公然陈列猥亵资讯或物品的合宪性问题,就作出明确性作限缩,大法官认为,性言论表现与性资讯之流通,不问是否出于营利之目的,应受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的保障,猥亵资讯或物品只要能够采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装、警语,即可贩售。

另外,释字六三○对刑法准强盗罪的强暴、胁迫定义,在于「难以抗拒」构成要件,大法官认为,只要足使被害人发生畏惧而抑制其抗拒即可,并非以被害人完全丧失抗拒能力为必要。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胡博砚认为,如果社会上多数人对死刑释宪结果不满意,只能进行修宪程序,但修宪有个困境,就是有极高门槛,我国宪法经历七次修宪,最后一次于二○○五年,那时立委把现在修宪的条件定得非常严格,就是要全民公投,全民公投是要选举人过半数同意才会通过,以台湾人口两千三百万人来说,困难度极高,两年前十八岁公民权的公投就未通过。

胡博砚指出,民主国家就一定会发生宪政争议,有争议要去解决,而不是有争议不解决,宪法法庭本质上没有真正面对死刑问题,而是诉诸严苛的关卡程序,把问题丢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