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死刑释宪结果出炉 最高检:立即研议是否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检察署20日下午针对宪法法庭死刑犯释宪召开会议 。(图/最高检察署提供,下同)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司法院宪法法庭于今(20)日作成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认死刑之刑罚等规定虽不违宪,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规定或个案适用之审理程序规定违背宪法意旨,故该等原因案件得依法进行救济。

该议题受国人高度关注,最高检察署非常重视,邢检察总长于113年8月间即指示成立10人因应小组,由检察总长担任召集人,吴慎志主任检察官担任副召集人,就各种可能的判决结果预拟相应措施。就宪法法庭今日判决指出刑法第271条等规定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若个案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者,于此范围内,符合宪法意旨。

此外,宪法法庭认仍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宪法意旨,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88条、第389条关于第三审一律排除强制辩护、未经言词辩论之程序,或宣告死刑判决未经合议庭法官一致决,或个案情节非属最严重而仍判处死刑等情形,各声请人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等节。

最高检察署今日(20日)下午4时召集全体检察官开会决定因应作为,本署林丽莹检察官等死刑因应小组成员,整理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主文内容与最高检察署业务有关共有5点,分别如下:

一、 刑法第271条第1项、第226条之1前段、第332条第1项、第348条第1项等死刑规定,仅适用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且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为合宪。最高检察署将审酌上开意旨,研议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诉。

二、 主文第二点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条唯一死刑规定违宪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检察署将依法提起非常上诉。

三、 主文第四点、第五点关于被告防御权、辩护权之程序保障部分,审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决意旨,研议提起非常上诉。

四、 主文第六点死刑判决应经一致决部分,将与最高法院协商调取相关资料,审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决意旨,研议提起非常上诉。

五、 主文第七点、第八点有关被告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检察署将依主文第十四点之宣示内容,待修法完成后,依新法及个案情形审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检察署表示,有鉴于个案具体情节各有不同,需逐案阅览卷证资料后始能判断该个案是否有宪法法庭判决所指上开情形,进而决定应否提起非常上诉救济,最高检察署将待收受各该死刑案卷后,立即审酌有无非常上诉事由,依宪法法庭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