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案虽合宪限缩 大法官:5死囚案件可提非常上诉求生路

▲宪法法庭对死刑做出合宪限缩,也宣告5名死囚有机会平反。(图/翻摄司法院网页)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37名死囚声请的「死刑存废释宪案」,宪法法庭20日做出合宪限缩的判决。但宪法法庭认为,犯下强盗杀人案件的黄春棋、陈忆隆,以及曾被认定有心智缺陷的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因为有程序上保护必要,宪法法庭认为这5名死囚可提出非常上诉,寻求翻盘。

本次释宪标的,乃针对刑法「杀人罪」、「性侵故意杀人罪」、「强盗故意杀人罪」、「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宪,作出解释。而宪法法庭做出的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认为死刑的规定合宪。

不过宪法法庭也做出限缩,必须要是「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者」,才可以科处死刑。此外,1999年修法前的「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采用唯一死刑,该规定被宣告违宪。

另外宪法法庭还有提出限缩规定,若被告涉犯前开罪名时,侦查机关首度讯问时,必须有律师陪同到场;也必须在第三审采用强制辩护;若前审曾经判处死刑,第三审必须言词辩论审理;各级法院判处死刑时必须法官评议一致决;有刑法第19条第2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显著降低」之情形,不得科处死刑;另外因精神、心智缺陷,导致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者,不得科处死刑;导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宪法法庭均宣告,相关法律若有抵触,2年内须修法,否则失效。

此外,宪法法庭也针对5名死囚做出宣示,1995年间犯下黄姓富商绑架撕票案件的黄春棋、陈忆隆,同伙就是后来获得平反的徐自强,由于黄、陈二人最后被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定谳,宪法法庭宣告2人的案件可以透过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平反。

另外还有因积欠赌债、打算诈领保险金,2009年间连续杀害自己的母亲、毒死婆婆及丈夫的唯一女死囚林于如,2004年间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纵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2007年间因赌债纠纷,枪杀友人致2死的沈岐武,这3名死囚在法院审理期间均认定有心智缺陷导致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却还被判处死刑定谳,宪法法庭也认为这3人可以透过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平反。

至于其余32名死囚,宪法法庭也指出,若是死囚认为自己的案件并非「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者」,或是有本判决内诉讼程序瑕疵者,都可以透过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再由最高法院来审理是否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