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證、刑求?監委籲請法務部為殺警死囚提非常上訴

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日前通过监委王美玉、高涌诚针对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调查报告。监委王美玉、高涌诚吁请法务部研议就杀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诉及再审,指出国家机器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遵守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及要有严格的证据,尤其死刑是重典极刑,不能只采用缺乏真实性担保的孤证,显过于草率。

王美玉简报表示,王信福在79年8月10日凌晨与陈荣杰在嘉义卡拉OK店唱歌喝酒后,发生2位警员被枪杀事件。检察官起诉认定王信福先朝黄警射击一枪后,将枪交予陈荣杰并指躺于座椅上的吴警称「结(干)掉这一个」,陈荣杰即朝吴警射击一枪,致2警死亡。

王美玉指法院认定是王信福将手枪交给陈荣杰并扶着他的手肘指着2警称「结掉这二个」,陈荣杰对2警各射一枪致死。本案陈荣杰被判死刑并于81年枪决,王信福逃亡,在95年返台被逮捕,100年判决死刑定谳。惟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证据是来自共同被告陈荣杰的反复不一自白供词,缺乏真实性担保,不具有证据能力。

监委王美玉、高涌诚提再审的三点理由,首先「未经对质」,法院认定之犯罪事实是依陈荣杰于79年10月17日及18日警询时所供称,确定判决依据未经王信福当庭对质、 诘问之已死亡证人 (共同被告)陈荣杰 ,于警询中所为陈述作为论断王信福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证据。显与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12 号判决主文第一项后段意旨:「未经被告当庭对质、诘问之未到庭证人于检察事务官、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不得为法院论断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证据。」

二、「事证不足」,判王信福有罪的关键证据是陈荣杰79年10月17日及18日的警询笔录证称「王信福扶着我的手肘大声说『结掉那二人』」,在场所有其他人的证词都无法证明「王信福命令陈荣杰」,这是「孤证」。

三、「刑求证人」,审判决均引述吴姓证人警询时的证词,称王信福于案发前交「一样东西」给陈荣杰。但重要吴姓证人于警询时,所证称王信福于案发前交 「一样东西」,在嘉义地院及台南高分院出庭作证时,就证称是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这样说的。

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日前通过监委王美玉、高涌诚针对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调查报告。监委王美玉(右)、高涌诚(左)上午在监察院举行记者会,吁请法务部研议就杀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诉及再审。记者黄义书/摄影

王美玉指,法院认定是王信福将手枪交给陈荣杰并扶着他的手肘指着2警称「结掉这二个」,缺乏真实性担保,不具有证据能力是「孤证」。记者黄义书/摄影

监委王美玉、高涌诚上午在监察院举行记者会,吁请法务部研议就杀警案死刑犯王信福提非常上诉及再审王美玉简报事件经过。记者黄义书/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