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救援死刑犯王信福 籲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民间团体多年救援台湾最高龄死刑犯王信福,监察委员王美玉、高涌诚今天说,调查后认为本案是冤案,因为主要证据缺乏真实性担保,不具证据能力等,吁请法务部研议提起非常上诉及再审。

法务部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非常上诉为最高检察署的职权,声请再审可由高等检察署(分署)检察官或受判决人提出,法务部将在收到监察院的调查报告后审慎研究,再转交权责机关决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诉及声请再审。

根据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网站,王信福1952年生,年轻时多次被提报流氓,1990年发生「嘉义双警枪击命案」,王信福被控教唆杀人,开始长达16年逃亡生涯,直至2006年回台就医被捕,2011年被判死刑定谳,历经声请再审、非常上诉、声请释宪,均被驳回。

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3月13日通过监委王美玉、高涌诚针对王信福所提调查报告,吁请法务部研议提起非常上诉及再审,并于今天召开记者会说明。

王美玉说,王信福在民国79年8月10日凌晨,与陈荣杰等人至嘉义船长卡啦OK店唱歌喝酒后,发生2位员警被枪杀事件。检察官起诉认定,王信福先朝黄姓员警射击一枪后,将枪交予陈荣杰,并指躺于座椅上的吴姓员警称「结(干)掉这一个」,陈荣杰即朝吴姓员警射击一枪,导致2名员警死亡。

王美玉表示,不过历审法院认定是王信福将手枪交给陈荣杰,并扶着他的手肘称「结掉这2个」,陈荣杰对2警各射一枪致死,后来陈荣杰被判死刑,并于81年枪决。

对于提起非常上诉的理由,王美玉说,确定判决是依据未经与王信福当庭对质、诘问的已死亡证人(共同被告)陈荣杰,在警询中所做的陈述,这有违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12号判决主文第一项后段意旨,因此陈荣杰的证述应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本案有罪论断的依据。

王美玉说,本案关键证据稀少且欠缺真实性担保,因为在场其他人的证词,都无法证明「王信福命令陈荣杰」,也都没有看到「扶手肘」的动作,因此这是孤证。

此外,王美玉指出,历审判决均引述吴姓证人在警询时的证词,指王信福在案发前有交「一样东西」给陈荣杰,但吴姓证人后来在法院审理时,称这个说法是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这样说的。

至于为何要提起再审的理由,王美玉指出,包括嘉义警方当时扣案的凶枪为「右轮手枪」,但嘉义地院送刑事警察局鉴定有无王信福的指纹竟变为「左轮手枪」等。

王美玉说,本案缺乏物证,全凭共同被告与证人的证词,又出现刑求指控,迄今也遍寻不着应永久保存的侦查录音带,戕害司法公信力,严重侵害人民的诉讼权、生命权。

「不能再有第2个江国庆」,王美玉说,死刑是重典极刑,国家机器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遵守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及要有严格的证据,不能是草率采用缺乏真实性担保的孤证,因此本案亟需司法机关重新检视,请法务部移请检察总长研议提起非常上诉及相关单位研议提起再审。

高涌诚说,这起案件有一个关键字就是「孤证」,而且抓一个人的手开2枪,一枪一个正中眉心,大家可以想到这种行凶手法吗,而且要判死刑,可以左轮手枪跟右轮手枪不分吗。

此外,包括王信福等37名死囚认为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死刑规定,及有重要关联的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主刑种类「死刑」,抵触宪法,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订于4月23日进行言词辩论。

高涌诚说,王信福案的孤证,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或主要证据,他跟王美玉调查后认为本案是冤案,因此会把调查报告送宪法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