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罪被告利用上诉潜逃 法务部罕见再呼吁速修刑诉法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法务部有鉴近来又发生被告利用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确定期间潜逃藏匿,3日罕见再次发出新闻稿严正呼吁,应尽速修刑事诉讼法,增订「保全羁押」制度,不能再继续坐视已判决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不备的漏洞接二连三地逃匿。

法务部指出,104年10月间,因违反银行法吸金逾百亿元、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被告李周全,利用上诉三审期间逃匿,同年12月,又发生前检察官井天博贪污案遭法院重判11年6月,同样利用上诉三审期间逃亡,日前,又发生违法吸金逾5亿元,经一审判处12年的被告陈元忠在上诉程序进行中,人间蒸发,接着,唐锋公司董事长周武贤炒作股票违法获利6亿多元,经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但同样在二审法院交保后利用上诉三审期间,逃匿无踪。这些案例,被告都遭法院判处重刑,但宣判时都可不到庭,他们也都是利用上诉期间从容逃逸。

▲针对判决有罪被告利用提起上诉潜逃无踪,法务部罕见的再次发出新闻稿严正呼吁尽速修订刑事诉法。(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澈底解决此问题,法务部早于去105年6月间,参酌学者专家德国美国日本等立法例,拟具于刑事诉讼法增订「保全羁押」制度之修法建议,送请主管机关司法院参考,呼吁应尽速提案修法:宣判时被告有到庭义务、判处一定刑期以上时,法院应当庭审酌是否羁押。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应仍和未经起诉、未经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此为司法正义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设计,我国实不应抱残守缺。

法务部表示,完全认同「刑事程序应严守正当法律程序」,但此应是指被告在刑事侦审过程中,无自证己罪的义务、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得请求调查一切有利证据司法机关在每一程序环节,也应完整维护被告防御权、给予最公正的程序保障,但绝不是宣判时被告可以随意决定到场与否,更不应让已经判处重刑的被告,可利用提起上诉期间从容逃逸,而使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成为泡影,何况,本部建议的保全羁押制度,亦非宣判有罪即毫无例外一律羁押,而是法官判处一定刑度时,应当庭审酌个案情形决定有无羁押必要,已兼顾保障被告人权与国家司法正义。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宣判时被告无须到庭,除了导致法官常常是对着「无被告在场」的法庭宣判外,更重要的是此时即便法院宣判结果是判处重刑,但因被告不到,法官根本无从审酌是否应当庭羁押,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确定期间,从容逃亡,且此类案例已一再发生,使司法公信遭致严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