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吁修《国安法》赋予上诉权利

监察委员高凤仙、杨美铃指出,晓基地、玉桂岭基地两案共42人被移送保安司令部侦讯,1人感化教育,28人有期徒刑、13人死刑。但事后经调查,多位村民陈述遭保密局人员于调查时刑求,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脚踝破掉,严重侵害人权,保密局有明确违失。

至于判刑者多为村民,重要干部如陈本江、陈通和等人均获自新,引起不公质疑。两案因不当裁判,造成国家补偿1亿1690万元,核有严重违失,前天提案纠正国防部。

此外,鹿窟基地、晓基地、玉桂岭基地,合计共135人被判有罪确定,均无法于解严后提起上诉,高凤仙、杨美铃认为,行政院应提案,修正《国安法》赋予上诉权利。

杨美铃指出,《戒严法》第10条被称为解严之后的善后条款,规定受军事审判之非现役军人,得于解严后依法上诉。但在解严前第14天,却由总统公布《国安法》第9条第2款,规定受军事法院刑事裁判确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诉或抗告。也就是说,鹿窟基地、晓基地、玉桂岭基地共135位被告受军事法院判决有罪确定,丧失上诉权利。

高凤仙直言,国安法第9条有违宪之虞,行政院应正视此问题,积极研议修正《国安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赋予被告依法上诉之权利,让遭受不当审判者得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