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吁修法 媳妇侍奉公婆有权分遗产

国民党立委叶毓兰提案修《民法》,让真心付出时间与心力照顾长者的人,也有资格继承遗产。图为三代同堂一起到海科馆野餐、欣赏美丽海景。(陈怡诚摄)

台湾即将进入超高龄社会,照顾长者样态愈来愈多,有些是媳妇侍奉公婆终老,有些是看护工陪伴长者最后一程。不过根据中华民国《民法》规定,这些人辛苦照顾长者终老却不在继承遗产顺位中,国民党立委叶毓兰提案修《民法》,让真心付出时间与心力照顾长者的人,也有资格继承遗产。

遗产继承有「特留分」规定,除了夫妻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外,继承顺位则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不过,愈来愈多人临终前是由媳妇或是看护的陪伴下离开,例如资深艺人陈松勇与印佣Yuli情同父女,陈松勇在过世后欲留大笔遗产给Yuli,一度让陈松勇家属有意见,后来几经协调下,Yuli获得400万元遗产后返回印尼,事情才圆满落幕。

依据行政院主计总处统计,我国老年人口(65岁以上)于110年1月有高达380.4万人,占总人口比率16.2%,扶老比则提升为22.7%,相当于1位老人由4.4位工作人口(15至64岁)来扶养,长期照顾需求日趋严重。又因社会变迁,实际负担长期照顾者,愈来愈与民法规定有继承权者产生差距。

叶毓兰认为,随着社会变迁,实际照顾长者终老的,有时候是媳妇、看护工等,他们实际付出时间跟心力陪伴长者度过人生最后一段路,却不在特留分继承顺位中,即使被继承人想要给予实际照顾者应有财产继承,也碍于法律,无法给予相应遗产。因此她提案修正《民法》部分条文,让实际照顾者在制度上得到权益及诱因。

叶毓兰指出,民国108年5月通过《民法》亲属编的修正,修正第1113条之2至第1113之10,增订「意定监护」之制度,显见我国有脱离传统亲属之法制体系,选定适当之人从事照顾之实际需求。

叶毓兰提案增列《民法》1149条之一,被继承人无继承人者,法院得依与被继承人同居共财,并致力于被继承人疗养看护者之请求,给予全部或一部分遗产。

对于被继承人无偿疗养看护,或提供其他劳务使被继承人财产增加之被继承人亲属,得向继承人请求依其贡献之额度给予相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