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婚姻,不仅仅是夫妻二人感情的契合,同样也代表着家庭的责任。我们常常能够听到有人以“上有老下有小”这句话来表示对生活的无奈,其实这不仅仅是道德观念上的责任,同样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毕竟《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成年子女有需要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两项义务中,并不是双向的,而是具备单向性,简单而言,即便父母事先并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身为其子女,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

也正是如此,法律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所以在遗产分配中,除父母、配偶之外,子女也被纳入了第一顺序人继承顺序中。但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婚姻,联立的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彼此之间的原生家庭也会有这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何况出于七情六欲,也有儿媳与公婆相处极为融洽,纵然是离婚,也能跟公婆处成朋友。甚至有些丧偶儿媳,因为感情深厚,不仅担起家庭责任,更是对年迈公婆悉心照料,如同女儿一样。基于此有人也提出,难道丧偶儿媳有所付出,难道就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案例分享

王女士的丈夫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但因为姐姐远嫁,两个哥哥又在外地工作并定居,常年也只有逢年过节的时候才会回来看望一下二老,所以,公婆一直都跟王女士和丈夫住在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场车祸家庭原有的平静,王女士的丈夫与孩子双双殒命。由于此前王女士与公婆相处极为融洽,宛如亲生女儿般,自己又对丈夫感情深厚,且娘家也没人,没有再嫁心思的她,看着二老无依无靠,便担下了家庭的责任。

多年的相处中,公婆早已把王女士当做了自己的孩子,反观之自己的孩子,对自己只有口头上的关心,彼时二老也不再纠结于血缘,活了大半辈子也懂得许多道理,于是老两口并便多次对王女士说道,他们名下的房产以及积蓄,待到他们离开之后都属于王女士。

王女士当初选择照料公婆,也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财产,可当公婆先后离世之后,此前极少出面的两儿一女却突然回了老家,并二话不说直接将王女士赶出了她所居住的公婆生前明前的房产中。

彼时的王女士虽然怒气,但也还是心平气和的与他们商议,说她愿意将公婆留给她的财产与他们平分。没曾想,三人却骂骂咧咧,并以二老生前并未立下任何遗嘱为由,拿出了相关继承法律,以她一个丧偶儿媳的身份为由,不让她参与任何遗产的分割。

看清了他们嘴脸之后,王女士也耐心全无,自己辛苦付出了那么多,他们身为子女却没有履行任何赡养义务,怎么就可以如此理直气壮,一气之下,不愿再与他们有任何周旋的王女士随即上诉法院。

那么,如同本次案例中,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以案说法

上述就已经提到了,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单向的,即无论父母是否尽到了义务,做子女的都应该履行相关责任,更何况父母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成人,出于道义,子女也应该在父母晚年之时照料有加。

但据王女士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公婆的两子一女非但没有尽到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期间连抚养费都没有出。所以,倘若公婆还在世,他们完全可以以这个理由要求子女无条件的向自己支付相关抚养费。

虽然王女士并不是公婆的孩子,与之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其实从法律来讲,她与公婆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以自己与丈夫的婚姻为基础的。法律上规定,丧偶之后,原有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也就是说,彼时得王女士对公婆实则无需承担任何赡养责任。

而三人拿着血缘关系来闹事,想要将父母所留下的财产占为己有,确实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父母、配偶、子女皆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彼时二老双双离世,他们的父母同样也早就不在人间,那么身为子女的三人,确实是二老唯一的财产继承人。

只是,他们却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儿媳虽然不参与遗产继承,但有却有一个特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女士多年如一日对公婆的悉心照料,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赡养义务,自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公婆的子女一同参与到财产继承中来。于此同时,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最终,经由法院审理,考虑到二子一女确实是不存在任何赡养行为,也没有出过赡养费用,依法判处王女士胜诉。

结语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父母之恩更是无以回报。虽说父母不奢求子女的任何回报,可身为子女,却不能违背良心道德,对年迈父母不管不顾。法律保障的是每个人的权利,只有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王女士的胜诉,也在情理之中。

(注:《以案说法: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