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继承遗产 别忘二节税优惠

我国目前除遗产免税额1,200万元外,还有各项遗产扣除额如丧葬费扣除额123万元、配偶扣除额493万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23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0万元等项目。

若遗产总额减除各类免税额、扣除额等,余额为遗产净额,必须课征遗产税。依现行规定,遗产净额5千万元以下适用10%遗产税率、5千万元到1亿元部分适用15%、超过1亿元部分则适用20%。

另依照民法1138条规定,继承人优先顺序依序为配偶、子女(或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主要是考虑到亲属过世后,配偶需负担家计并扶养子女,因此以配偶为首要继承人。

为照顾配偶权益,我国除配偶扣除额外,另在民法1030条设置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以配偶婚姻期间的财产减除债务后,如果有剩余,依照双方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该部分免计入遗产总额,等于免课遗产税。惟继承人必须在核发遗产税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日起1年内,补交实际付款给过世者配偶的证明文件,以佐证照顾其配偶宗旨。

举例来说,A、B结婚期间,A的财产增加2千万元、B仅增加200万元,皆无负债,两人膝下并无儿女,则婚姻关系消灭时,B的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为900万元。

若A过世留下3千万元遗产,仅B继承,可主张适用遗产免税额、丧葬扣除额、配偶扣除额等合计1,816万元,还有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900万元,仅剩284万元遗产要课税,遗产税额为28.4万元,惟缴完遗产税后需在一年内提供遗产转入B帐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