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股票配股利 过世前报遗产税 过世后报综所税

上市公司近期陆续公布股利政策,同时民众也要申报综所税,然而如果继承者既成的股票配发股利股息,配发时间点和被继承人过世时间,会影响报税内容,民众应该留意。(图/翻摄自网路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近日上市柜公司陆续公布股利政策,如何报税也成为民众关心议题,如果被继承人过世,留下股票所配发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应该如何报税呢?南区国税局表示,若除权(息)基准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则是并入遗产课税;若是死亡之后才除权(息)则属其继承人的所得,应计入继承人的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有民众询问,被继承人过世时有遗留上市公司股票,但过世之后所配发的股票股利,是否要并入遗产申报。国税局解释,被继承人遗留的股票是在死亡后所配发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如果配发的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所配发的,属于被继承人的全力,应盖并入遗产课税;但是如果是被继承人过世后所配发的股利,就属于继承人的所得,应该计入综所税申报。

举例来说,甲君与乙君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为107年6月30日,并于同年7月30日发放现金股利,甲君于107年7月10日死亡,因甲君死亡前已参与除息,因此该股利应并入甲君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而乙君于107年6月20日死亡,因A公司除息时,继承事实已发生,则该股利属乙君之继承人的所得,应归课继承人之综合所得税

该所特别提醒,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个月内申报遗产税,并请留意是否有应并计遗产申报的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免漏报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