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股利所得 仍要申报综所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继承的公司股利,属于营业所得而非遗产,这些股利的课税方式,会依据所得的归属年度来计算继承人的综合所得税,不过如有多名继承人且未达成分配协议,就无法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或领取事宜。

国税局表示,如果继承人在继承事实发生后取得公司股利,可以提前办理股利的过户登记或领取现金股利,不需要事先提示稽征机关核发的税款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不过仍须提交继承系统表等文件,及各继承人签署的股利分配同意书,以确保确保纳税的准确性。

而在抵减税额方面,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2018年修法内容,自该年1月1日后获得类似的股利,可以计算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的8.5%作为可抵减税额,用来减少当年度的综所税应纳税额,要注意的是,每一申报户年抵减金额上限为80,000元。

除了上述方式,也可以选择将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按税率28%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综合所得税结算时进行合并报缴。

一般而言,税率低于28%者,适用8.5%抵减税额;高于28%,则采税率28%分开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局举例,甲君的妈妈在2014年间死亡,遗产包含A公司股票,而该公司在2015至2018年度均有分配股利,然而甲君未和其他继承人达成分配协议,直到2019年才备齐相关文件办妥过户登记及领取事宜,获配股利1,500,000元。

不过,甲君在2019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没有申报这笔营利所得,所以国税局将这笔金额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计算可抵减税额超过80,000元,所以增列甲君上述股利,而甲君适用的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为20%,扣掉80,000元后,核定应补税额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