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赚大陆薪资 要并入综所税申报

台湾人赚大陆薪资,要报综所税。(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某纳税义务人105年度有台湾来源所得(薪资)57万多元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薪资)58万多元,在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误认其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为海外所得,漏未并入申报,导致短漏所得税额2万余元。

高雄国税局表示,除将其所得合并计算,予以补征税额外,并考量违章情节裁处漏税额0.2倍计,4,000多元的罚锾。

高雄国税局说明,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台湾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抵。

从而国人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诚实申报,而依同条例施行细则第21条第5项规定,扣抵大陆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时,应取得大陆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经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该局指出,国人在大陆地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于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申报所得税,若漏未并入申报,或经查得有申报不实导致漏税结果者,除应依规定补税,尚须依所得税法裁处罚锾。请纳税义务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因短漏报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