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达百万 须申报综所税

国税局提醒,海外所得超过百万元者,须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图/东森新闻)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正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季节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102年度每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合计在100万元以上者,须并计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因透过国内金融机构投资境外基金债券票券等金融商品获取的孳息为海外利息所得,而处分该金融商品的利得则属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均应计入个 人基本所得额申报,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资产而支付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另外,财产交易有损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数额以不超过该财产交易所得为限,且损失及所得均以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损益,并经稽征机关核实认定者为限。

南区国税局叮咛,民众若有投资海外金融商品,于今年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记得确认该等商品102年度所发生的海外所得金额,如已达到应计入基本所得额标准,于计算个人所得基本税额时,应予以并计,以免漏报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