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网路申报须检附证明文件 7/12前寄送
所得税申报已经在6月30日截止,财政部表示,民众透过网路申报综所税,若有依法必须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于今年7月12日前,以挂号寄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或就近送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代收。
财政部特别提醒,民众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依稽征机关提供网路下载或临柜查询的扣除额资料列报者,包括: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可免另检附缴费单据或证明文件,但列报非属自网路下载或临柜查询的扣除额者,仍应检附相关缴费单据或证明文件。
此外,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之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列报其他扣除项目如房屋租金支出及财产交易损失等,仍应依规定检送相关单据凭证,供稽征机关审核认定。
财政部补充说明,因应新冠肺炎疫情,今年6月28日公告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为具有执业登记的医事人员者,其综所税申报及缴纳期间可以展延至今年8月2日。
因报税系统已于今年6月30日午夜12时关闭,无法在家自行办理网路申报,因此医事人员于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期间前往国税局,透过网路申报综合所得税,其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如未能现场提供,应于今年8月12日前寄送至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代收。
至于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其属采用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及其他须检送相关书表及附件的申报案件,应于8月2日前将会计师签证报告书、申报书相关页次及相关附件,以纸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亦得于今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以网路上传前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