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失利益补偿金 应列入其他所得计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如果民众民法第216条所损害赔偿,其范围包含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两类,前者系指现存财产因损害事实发生而减少者,后者则为新财产之取得因损害事实发生而受妨害者,如损害赔偿中,属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部分,为免纳所得税;但所失利益部分属于其他所得,应据实检附相关成本费用凭证,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所得额依法申报缴纳。

该局举例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但因为房屋漏水导致乙君无法居住,且自购之家具受损,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约外,并向法院诉请损害赔偿,经法院判决甲君需赔偿乙君家具受损金额40万元及搬迁补偿费10万元。

由于乙君取得家具受损金额40万元,属所受损害之性质,免纳所得税;另乙君受领搬迁补偿费10万元,非损害赔偿性质,乙君于取得该笔所得时,应列报为当年度综合所得税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领金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如雇请搬家公司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