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列所得性质 货物税退税款 应列成本减项
依我国货物税条例第11条、12条规定,企业购买节能家电可减征货物税500元~2千元;汰旧换新汽机车可获得4千元(机车)、5万元(汽车)退税款。而汰旧换新老旧大货车,可获货物税退税款最高为40万元。
据财政部统计,老旧大货车汰旧换新减税优惠自2019年6月中上路,截至2020年底,累计减免1.9万辆、46亿元税额,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止。
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征货物税为2016年1月上路,截至2020年底,已减免277万辆、450亿元税额,期限至2026年1月7日。
至于节能家电减免货物税为2019年6月中上路,截至2020年底,减税案件数约266万件、减税金额为45亿元,期限到2023年6月14日。
但官员提醒,如果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购买节能家电或适用汰旧换新车辆等优惠,其退税款属于「成本费用减项」。
在实务上,依所得税法第52条,营利事业与机关团体获得货物税退税款后,应从资产成本减除后帐面金额再计提折旧。不过官员指出,如果该货物是以费用列帐,则退税款需列为申请年度其他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今年8月报废旧车并以345万元购买符合退税资格的新大货车一辆,可获得大货车退税40万元,耐用年数五年,预估残值为30万元。
依会计记帐规范,新的大客车帐面成本为305万元,记载方式为购入成本345万元减除40万元退税款,若预估残值30万元试算每年折旧金额,等于每年折旧为55万元。但今年A公司使用大货车期间仅五个月(8月~12月),因此提列折旧费用为229,167元(55万元*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