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取得退还减征货物税款 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减项

甲公司111年购买节能电器两批,其中一批帐列固定资产,并于当年度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该货物税退税款应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减项,按减除后之帐面金额计提折旧;另一批电器帐列当年度费用,则其退税款列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

高雄国税局说明,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应自购买日次日起算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上例甲公司如于购买的次年度(112年)始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者,该货物税退税款应于申请年度列为该固定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税法规定计算折旧;若该货物于111年以费用列帐者,则货物税退税款应列为112年度之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