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减除实质投资金额抵税或退税注意事项

高雄国税局补充说明,3年管制期间的计算,于法定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申报者,自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3年;于法定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后办理更正申报者,为申请更正重行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算3年。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A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201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展延至6月30日)将已完成实质投资120万元列为2018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申报,其3年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若A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完成实质投资,于2021年10月5日将已完成实质投资120万元列为2018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申请退还溢缴税额,其3年期间为2021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于管制3年期间内将实质投资项目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应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若经稽征机关查明有虚报情事者,则依《所得税法》有关短漏报税额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