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配收益 不得自未分配盈余减除

如果是采权益法的投资公司有未实际获配股利的投资收益,则仍应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并无免税额规定。图/本报资料照片

企业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常见错误

营利事业获配股息时,股息所得税征免规定会因被投资公司是国内或是国外公司而不同。如果是采权益法的投资公司有未实际获配股利的投资收益,则仍应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并无免税额规定。

国内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股利或盈余,依所得税法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投资国外公司所获配股息,或者投资海外公司来台募集与发行股票(例如KY股)、台湾存托凭证(TDR)所获配股息,则属境外投资收益,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26日召开纳税者权利保护咨询会本年度第三季会议,由财政部次长李庆华主持。其中有委员建议,采权益法的投资公司未实际获配股利的投资收益,应列为所得税法「其他经财政部核准项目」,准予自未分配盈余减除,等实际分配年度再依分配情形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现行实务上,国内公司投资国外公司如具有重大影响力,在会计上采权益法帐列的投资收益,因尚未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分派盈余,所以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会先帐外调减该笔投资收益。

之后等到被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分派盈余时,再按被投资公司所订分派股息及红利基准日的年度为权责发生年度,帐外调增投资收益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于109年度获配国内被投资公司A公司股息30万元及国外被投资公司B公司股息40万元(分派股息及红利基准日为109年12月)。

甲公司在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获配A公司股息30万元的部分因符合所得税法规定,不计入甲公司所得额课税,而获配B公司股息40万元,则应计入所得额申报课税。

会计业者提醒,依IAS28规定,持股未满20%推定为不具重大影响,但若一企业因持股而能当选另一企业董事且能参与决策制定时,仍具有重大影响力,此时仍应对被投资公司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

此外,26日的咨询会也建议,就境外来源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依规定适用国外税额扣抵时应检附法定文件,认为应顺应新型态交易多样化转变,适时调整修正。财政部表示,这部分会采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