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新规定 适用要看仔细

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已于今年1月9日公布施行,由于该办法未针对连结税制下如何适用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有所规范财政部日前发布函释针对此部分给予明确规定以利金控或产控公司于今年办理合并申报107年度未分盈余税时有所遵循。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陈惠明指出,函释仍维持财政部过往合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处理原则,采连结税制各公司个别计算合并加总之原则,因此,连结税制下亏损之公司仍无法适用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获利之公司则应按各公司「个别本期税后净利比例计算归属各公司得适用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之限额

陈惠明举例,如金控公司、子银行、子保险及子证券分别本期税后净利(净损)为8亿元、6亿元、(2亿元)及4亿元,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为2亿元,则获利之子银行及子证券如进行符合产创条例第23条之3规定之实质投资,可按各公司个别本期税后净利之比例,就合并申报当期未分配盈余2亿元,计算子银行及子证券得扣除之实质投资上限,因金母公司个别本期税后净利应扣除合并申报各子公司个别本期税后净利(净损);如为负数以0计算,所以本例无须纳入计算归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