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可抵税!资诚:子法规 2大亮点

财政部。(图/资料照)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今(9)日发布,产创条例的子法规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有两大亮点实质投资支出追溯自2019年的1月1日投资;以及实质投资证明文件免提示董事(不用经过董事会股东会)。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提出5大实务应用观点,值得企业注意:

一,实质投资以资本支出、取得(拥有)所有权帐列相关资产为认列原则。承租办公营业场所的租赁改良物、承租土地并以地主名义兴建房屋者,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权,恐难符合减除要件;购买技术亦同,若仅支付权利金而取得使用权者,緃使预付5年授权金,仍不符资本支出要件,不能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另外融资租赁取得设备者,似应以取得所有权时点,始符合规定,申请减除未分配盈余。

二,长程投资案件评估分期个别建制可行性。企业若有长程投资案件,考量需于盈余发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完成实质投资支出,可评估分期或个别建制投资案的可行性,并以工程明细表验收报告、付款证明等相关文件,佐证投资完成,把握三年之适用期限。又同一投资案件并不限以单一年度盈余执行,可数年度盈余运用于同一投资案。

三,租赁业以出租为主要营业项目行业,可不受「3年内出租建物、设备应补税加息」的限制。子法规规定,三年内将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转借、出租等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包含租赁、物流、仓储等以出租为主要营业项目的行业,考量其行业特性,似可不受该项不得转租的限制,惟建议应向财政部厘清并申请个案请释为宜。另实务上,企业可能将自用建筑物的部分空间出租,则应按出租比例补征税款。

四,可减除的未分配盈余数额,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计算,企业若有以前年度(例如2017年度)依规定限制的盈余,在限制原因消灭且未作分配时,应并同限制原因消灭年度(例如2018年)的未分配盈余计算,故此部分亦可做为实质投资的税基减除。

五,可与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并用,亦可与「智慧机械+5G支出投资抵减」并用。林巨峰提醒,面对中美贸易战、反避税法令、免税天堂经济实质法的综合挑战,许多企业已调整组织架构产业链布建,回台进行实质投资。建议企业可思考如何搭配各项租税优惠,妥善规画实质投资项目、投资时程与运用资金来源,兼顾产业升级资金运用税负优化效果